首页 > 消费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田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补充通知[失效](2009.2.25)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编辑注:根据财税[2009]18号文件规定,本文自2009年2月25日起失效。)

  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田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88号)补充通知如下:

  对北京福田环保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福田轻型客车按财税[2004]188号规定的时间和车型减征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

  2005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