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墨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墨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5]104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6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