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普通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京财综〔2006〕13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本通知发布以前制定的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ОО六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