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金[201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铁道部办公厅,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有关转贷银行,有关采购公司:
为加强德国促进贷款项目管理,规范资金支付等有关工作,提高促进贷款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德国促进贷款特别账户管理规程》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德国促进贷款特别账户管理规程
财政部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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