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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具体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具体标准的批复》(国税函 [2006]4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6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