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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和《财政部知于印发<企业会计准是第1号----存货>第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现予印发,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各项专业核算办法和问题解答。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  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附  件: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1~10)

《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 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6 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0 号----企业年金基金》应用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