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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税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现将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法[2005]9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