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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有关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有关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辽地税发〔2005〕127号)转发给你们,请周知。

    二ΟΟ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