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完善政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粤委〔2004〕6号)精神,结合《关于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清理调整情况的通知》(深府办〔2005〕88号)的要求,为严格控制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健全政府部门间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责任,提高行政效率,现就规范和完善政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任务,由主办部门牵头负责协调;确有必要的,由主办部门牵头建立政府相关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

    二、联席会议由主办部门作为召集单位,提出联席会议主要协商范围、成员单位等内容的草案,在与相关单位协商形成统一意见的基础上,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由主办部门发文成立,同时应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编办备案。联席会议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后自动撤销,主办部门不另行发文。

    三、需要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的事项,可由主办部门召开联席会议进行研究,成员单位应认真配合,积极参与,提出解决办法;涉及重大事项或联席会议无法议定的事项,可由主办部门提请分管副市长或副秘书长召开协调会议研究决定。

    四、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由主办部门起草会议纪要,经成员单位会签后,以联席会议名义制发,各相关单位须按议定事项认真落实。如发现推诿扯皮现象,监察部门应及时介入,加强监督。

    五、联席会议不设办公室,不刻制公章,不对外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