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 发文文号:桂财税[2004]8号 颁布日期:2004-02-09
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九日
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达到GB1835.-2001排放标准(相当于欧洲Ⅱ标准)的小汽车,停止减征消费税,一律恢复按规定税率征税。
二、 自2004年7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达到相当于欧洲Ⅲ号排放标准的小汽车减征30%的消费税。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