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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几点思考--安徽省地税局课题组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战略任务,是对科学发展观的进一步深化。和谐社会的主要特征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和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影响着千家万户。税收的组织是靠征纳行为和征纳关系的调整及互动来实现的。税收征纳关系的状况如何,不仅关系到组织税收的环境,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如何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努力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既是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义不容辞的历史重任,也是顺应时代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的具体体现。本文就此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历史必然性及其深远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共建和谐社会进程的不断加快,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十分必要,意义重大。

    (一)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是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谐社会要求的社会内部各种社会关系之间的和谐,主要指各种利益群体之间以及各社会成员之间关系的和谐。所谓税收征纳关系,即指政府、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税收(款)征收、缴纳活动中形成的政治、经济、法律、行政和社会关系的统称。税收征纳关系作为社会关系中的一种形式,属于和谐社会所称的社会关系的范畴。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纳税人作为市场主体和经济源泉,与社会经济管理部门之间存在着越来越密切的关系,税收征纳关系也就越来越普遍存在于经济社会的每一个层面,构成我国社会关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我国各个社会阶层协调发展的角度看,政府职能部门尤其是税务机关,应该顺应社会发展的潮流,围绕纳税人的利益要求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主动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社会化服务,在征税人与纳税人之间建立起的一种符合新时期特点和要求的新型征纳关系。这不仅是税务事业自身发展的需要,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二)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是社会发展环境变化的必然要求。随着市场化、工业化、城镇化以及经济全球化的推进,我国社会发展环境和社会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一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不断进步、市场经济的确立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等,纳税人在依法纳税的同时越来越关注和维护自己的权利。二是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和中国扩大改革开放的客观要求,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对中国政府行政运作的基本要求越来越高,不同性质的市场主体需要税务机关规范执法、简化审批、提高效率、优化服务,实现公开、公正、公平。新形势下,税务机关应通过转变征收观念、规范执法行为、优化纳税服务等举措,在确保国家税收依法征缴的同时,关注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建立适应时代发展的一种法制、规范、科学的新型征纳关系。这是社会发展环境变化条件下,对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进行改进的必然要求。

    (三)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是税收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的必然结果。70年代末期以来,我国进行了数次重大税制改革,税收法律也经历了数次修订和完善。特别是1994年的税制改革,初步理顺了我国税收法律关系,构建了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整体框架。“法治、公平、文明、效率”作为新时期的治税思想,已体现在各项现行税收法律制度之中。2001年新《税收征管法》实施以来,我国税收征管工作发生了更加深刻变化,它一方面规范了税务部门的执法行为,制约了执法过程中随意性;另一方面更加尊重纳税人权利,注重优化纳税服务,积极促进建立良好的征纳关系。在我国税收法制建设不断丰富和完善的进程中,税务机关注重从以下四个方面促进良性征纳关系的形成:一是重视规则。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政府管理经济事务方式要由过去依靠行政命令管理经济,向依靠统一规则引导和约束市场与经济行为。新《税收征管法》及配套的法律法规为税收征管制定了统一的规则,税收机关和纳税人都要依法履行自身的义务和责任,维护自身的权利。二是树立效率观念。大幅度简化了税收征管的各项程序和手续,更多地从人性管理着想、为纳税人着想。三是推崇诚信纳税观念,强化服务职责。努力转变旧的征管理念,从单一强调纳税人义务,向重视保护纳税人权益、加强为纳税人服务转变,广泛宣传诚信纳税观念,将多年来在精神文明领域讨论的纳税服务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范畴。四是自我约束和广泛的社会监督,使税收执法权受到制约。税收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为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极大地促进了和谐征纳关系的全面建立。

    (四)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是降低税收运行成本的客观选择。税收运行成本包括征税成本(又称税制执行成本)和纳税成本(又称税制遵从成本)。由于它是税收征纳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费用支出,因此税收运行成本与征纳关系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如果征纳关系不和谐,税务机关了解和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等信息渠道不通畅,或者纳税人税收法制意识淡薄,诚信纳税缺失,不能自觉如实申报,按期缴纳,都有可能引起税务机关增加更多的征收管理人员和税务稽查人员,增加管理程序,加大检查力度,甚至采取强制措施,引起征税成本增加。同样,如果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意识和水平不高,纳税人在申报缴纳税款、掌握税收政策等方面所投入的时间、精力甚至财力必然增加,将导致纳税成本的增加。税收运行成本的高低反过来也会影响到税收征纳关系。无论是征纳双方任何一方的原因,所导致税收运行成本的增加,都可能会使征纳双方的矛盾加深,增加征纳税双方的对立,进而影响到税收分配关系和国家可支配的税收收入。因此,实现税收运行成本最小化,除不断优化税收制度之外,提高征纳双方素质,构建和谐征纳关系,就成为一种客观的选择。

    二、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基本特征和内涵

    联系税收工作实际,分析和谐征纳关系的本质特征和内涵,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依法治税是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根本。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之一即是用法律规范一切经济关系,税收作为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形式,必须以法的形式加以规范与体现。大力推行依法治税,有助于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政策、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也有益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依法治税将越来越发挥其重要作用:一是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重要财力基础;二是为公平竞争,建立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给予有力保障;三是能有效地实现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四是能有效地调节社会各阶层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只有坚持依法治税,才能保证税收管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和征管改革,全面提高税收征管质量;才能理顺税收工作中的各种关系,解决各种矛盾包括征纳双方存在的矛盾;才能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才能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为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提供根本保障。

    (二)公平正义是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核心。为保障国家税收能够稳定、有序、足额地得到征收,税收立法和执法的公平正义是关键。因此,税收征纳关系必须能够使这种公平和正义精神得以最直接地体现。一是税负公平。公平税负是市场经济对税收制度的一个基本要求,要逐步解决目前按不同所有制、不同地区设置税种税率的问题,通过统一企业所得税和优化流转税,使各企业之间税负大致公平,为企业在市场中实现平等竞争创造条件。二是执法公正。规范执法始终是社会各界和纳税人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对于税务部门而言,准确理解税收法律的精神本质,并公正执行,杜绝税收征管过程中的“关系税”、“人情税”现象发生,就显得尤为重要。良好和谐的征纳关系是以执法公正为前提的。三是用税的合理正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征税人和用税人是“三位一体”的关系,三者相辅相成,互为条件,彼此依存。税收来源于企业和居民本已实现的收入;企业和居民之所以要向政府纳税,就在于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政府部门作为税收的使用人,必须慎重地安排、使用好每一分钱,把所有的钱都用到关系纳税人切身利益的公共物品或服务上,并自觉接受纳税人监督。四是诚信至上。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下的黄金守则,诚实守信是现代文明的标志。纳税人既是税收的贡献者,又是税收的受益人。依法诚信纳税,是每个纳税人的基本职责。作为征纳关系中的管理人,税务机关更要做遵守法律的典范,以公正执法、优质服务引导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只有征纳双方都以诚实守信作为基本原则,共同构建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诚信状态,和谐的征纳关系才能得以长久的维系和发展。

    (三)文明服务是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条件。从某种意义上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实质是一个特殊的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的“产业”部门。只要纳税人依法缴纳了税收,便因此拥有了向政府部门索取公共物品或公共服务的权力。同理,只要政府部门依法取得了税收,便因此负起了向纳税人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的义务。税务部门在具体依法执行税收征收权力的同时,有义务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服务。文明的纳税服务在营造征纳关系中能起到三个方面的积极作用:一是能够帮助纳税人理解税法,引导纳税人遵守税法,提高税法的遵从度,在全社会形成诚信纳税的氛围,建立良好的征纳秩序。二是能够促进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优质的纳税服务,不仅能提高纳税人的遵从度,而且由于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和能力的提高,有效促进税收征管水平,在提高税务登记率、纳税申报率、申报准确率、税款征收率,降低欠税率方面会有明显的改进,在整体上提升税收管理的水平。三是纳税服务能够树立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的良好形象,进一步赢得纳税人信任,营造良好的税收征纳关系。

    (四)科学管理是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基础。这里所说的管理既包括纳税人作为市场活动的微观主体实施的内部组织活动(企业管理),也包括税收管理是税务机关作为执法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依法实施的行政行为(税收管理)。科学的、先进的企业管理和税收管理是和谐征纳关系的基础,二者缺一不可。作为企业来说,如果没有建立并执行了规范的管理流程,企业就无法采集到关于收入、成本和利润方面真实的原始数据;如果没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企业也无法建立真实、全面、准确的帐册,也就无法向税务机关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这样,即使企业自行按期申报纳税,税收征管所采集的基础数据也是失真的、不可靠的,直接影响了税收征管的质量。同时,也可能加大了税收后续管理难度和成本,甚至导致征纳双方的冲突和矛盾。作为税务机关来说,如果管理观念落后,管理手段滞后,管理水平低下,管理方式简单粗放,一方面容易导致“人情税”、“关系税”盛行,造成税负不公,税收成本过高,另一方面也无法适应现代市场经济下纳税人快速成长的态势,不能引导、帮助纳税人向更高层次发展,也就无法建立良好的征纳关系。只有纳税人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征税部门建立现代税收管理体系,才能为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提供稳固坚实的基础。

    (五)权利与义务对等是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保障。在税收征纳过程中,纳税人依法履行义务的同时,应该享有诸如知情权、隐私权、只缴应缴税款权、上诉和税务行政复议权以及享受税务机关文明和专业服务等多种权利。同理,作为征纳关系中另一方的税务部门而言,在承担和执行税收执法权力的过程中,有义务规范自身的执法行为,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任何行政的缺位和越位、执法随意化、征管简单化等不规范现象,都应视为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会给征纳关系带来负面影响和不利后果。权利和义务应该是一个统一的整体,相互依存,互为存在的条件。就征纳双方而言,任何一方都不应该只被要求履行义务而不能享受对等的权利,也不应只强调个人或集体的权力而忽视对履行义务的责任,只有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对等,征纳关系才能得以真正的良性发展。

    三、当前税收征纳关系的基本评价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经过征纳双方多年来的共同努力,当前的税收征纳关系已得到明显改善:税务机关执法行为日趋规范,纳税服务工作明显加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和能力逐步提高,征纳双方的矛盾明显减少,暴力抗税案件数量逐年下降,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满意度稳步上升,征纳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但与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相比,征纳双方之间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和矛盾。主要是:

    (一)税收征纳关系发展的不均衡性。税收征纳关系的形成,受到征纳双方的经济、政治、文化、传统、伦理道德等各种因素的影响。税收征纳关系在整体上向和谐文明方向推进的同时,在不同的层面都具有一定的不均衡性,有的仍然存在较明显的差距。如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财政对税收收入的渴求程度不一,不同地区的税收征收和执法力度差别很大,条件相当纳税人的纳税负担差别却很大。再如由于受到不同的历史文化和传统习惯的浸透以及各地政府决策层思维方式的差异等影响,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规范执法程度不一,纳税人自觉纳税、诚信纳税意识不同,自觉遵从税法的社会氛围也不同。从总体上说,经济水平越发达的地区,纳税人税收负担越低,征纳双方矛盾越少;社会文明程度越高的地区,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越强,税收征纳关系越融洽。

    (二)税收征纳关系主体行为的不规范性。税收征纳关系的主体,即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税收征纳过程中均存在一定的不规范行为。在税务机关征税过程中,不少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没有严格做到依法征税,依率计征,“人情税”、“关系税”等现象在不少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少数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随意执法、简单执法,甚至野蛮执法、粗暴执法,严重损害了纳税人的利益和感情。在纳税人纳税过程中,不按照规定建帐建制,不依法申报纳税,逃避纳税义务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不主动配合税务管理,拒绝接受税务检查,阻扰税收执法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少数纳税人采取极端行为,暴力抗法等降低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信任度。征纳双方的这些不规范行为,都直接导致了征纳关系的不协调,对构建和谐社会存在一些负面影响。

    (三)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性。首先,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地位不平等。虽然法律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提供了既相互依赖又相互抗衡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税收征收的实际过程中,税务机关拥有相对较多的实体权利,纳税人要承担相对较多的实体义务,二者在权利义务关系上表现出一定的不对等性。为了消除这种不对等状态对纳税人利益可能带来的损害,法律在诉讼阶段又为纳税人提供了较多的权利,为税务机关设定了较多的义务,并通过国家司法机关对税务机关行政权力的控制和监督。但在实践中,税收司法监督较为薄弱,不能防止税务机关滥用职权,难以有效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分别处于明显的“强势”和“弱势” 地位。其次,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平等。纳税人在我国法律中一直是以义务主体的身份出现的,比如,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但却没有关于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相关内容。具体到税收法律中,纳税人权利主体的身份也被有意或无意的忽略了。法律缺乏对纳税人权利有效的保障,影响了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的形成,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征纳关系不协调。

    (四)征纳双方在改善税收征纳关系过程中均缺乏主动性。税收征纳关系是由征税人和纳税人构成的,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是征纳双方共同的目标,需要双方共同的行动。但是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对于改善税收征纳关系仍然存在一定的消极性和被动性,主要表现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的主动服务不够和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主动监督不够。首先,税务机关作为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在税收征纳关系形成过程中担当着主导性和决定性的角色。虽然近年来,税务机关采取了一些措施来改进纳税服务,改善税收征纳关系,但相对于市场经济发展状况和公民的纳税服务需求而言仍存在明显的差距。如服务意识淡薄:官本位、官贵民贱等思想仍未完全消除,税收征管囿于长期以来的“打击监督型”理念,还没有完全转变为“管理服务型”的现代税收征管理念。现实税收工作仍然是“重监管、轻服务”,尤其缺乏对纳税人权益的尊重和保护。服务手段落后:硬件设施尚不健全,软件开发升级滞后,信息网络技术应用存在局限性,电子申报、电子缴款、电子查询等未达到理想效果。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其次,对于纳税人来说,由于权利意识不强,我国大部分纳税人长期以来习惯于被监管,而忽视了自身权利的实现和保护。纳税人权利和税务机关义务是相对的,纳税人权利的实现有赖于并促使税务机关义务的履行,但纳税人对于在办理涉税事宜时税务机关是否依法征税、是否提供法定服务等方面的要求和监督还相对薄弱,客观上形成了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的软化和缓慢。

    四、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能力,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增强发展意识,构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税收征纳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安徽奋力崛起,必须紧紧抓住发展这个主题。税收工作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须把促进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我们要辩证地看待并善于利用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与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存在的良性互动的关系,互相推动,互为促进。

    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根本目的是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这是二者关系的主线。一要努力促进经济持续发展。经济与税收是源与水的关系,是本和木的关系;离开了经济发展,税收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要牢固树立正确的税收经济观,始终将服务经济建设作为改善税收征纳关系的出发点和归宿,冲破就税收论税收的狭隘思想观念,革除影响经济与税收协调发展的体制弊端,努力形成税收与经济的良性互动机制。税务机关要主动尊重、关心和支持纳税人,激发他们的创业活力,扶持他们快速发展,积极服务于招商引资和对外开放,增强地方经济实力。要利用各种税收政策促进生产要素流动,引导资源优化配置,推动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增长。同时要依法加强征管,把经济发展的成果充分体现在税收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上,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坚实的财力保障。二要努力推动社会全面进步。要以现代税收文明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充分利用税收这一宏观调控工具的职能作用,有效调节国民收入再分配,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促进收入结构的合理化,维护社会公平;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成果,稳步推进城乡税制统一,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做好教育费附加等基金费用的征收工作,认真落实科教、文化、卫生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继续做好促进下岗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工作等,推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维护社会稳定;大力完善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为诚信友爱的和谐社会建立诚信征税、诚信纳税的基础。

    经济社会全面的发展也有利于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形成。一方面,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税源的进一步壮大充裕,纳税人负担降低,税收征纳矛盾就会大大减少。如近年来,我省经济发展较快,税源较为充足,地税部门自2004年4月1日起将营业税起征点调高到5000元,对经营规模小、月营业额不足5000元的纳税人免征营业税。此项政策惠及全省14万户纳税人,大大减轻了他们的负担,有效地改善了税收征纳关系。另一方面,在物质文明发展的基础上,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大力推进也为税收征纳关系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如:依法治国、民主政治进程的推进,提高了征纳双方的法律意识和对税法的自觉遵从度;科教育事业的发展,公民文化道德素质的逐步提高,促进了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社会氛围的开始形成;科学技术的长足进步,为税务机关进一步改进为纳税人服务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等。

    (二)增强法治意识,构建公平公正的税收征纳关系。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行政要求在税收领域的具体体现,是税收工作的灵魂,是和谐征纳关系的基础。构建新型的税收征纳关系,没有法治的理念,是不可能成功的。

    首先,要维护征纳双方公平的法律地位。“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37页),马克思的这句名言清楚地说明了权利和义务对等的重要性。在新形势下坚持依法治税,要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等,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平衡等意识。一是完成纳税人角色的回归。从纳税人方面讲,享受纳税人权利是其履行纳税义务的基础,纳税人不仅是义务主体,也是权利主体。更多地将纳税人看作税收法律关系中重要的权利主体,能调动纳税人参与税收法律关系的积极性,变纳税人被动纳税为主动履行义务。因此,要注重宣传纳税人权利的基本内容、实现途径及保护措施,进一步完善纳税人权利的法律体系,畅通纳税人权利的实现和保护机制,完成纳税义务人向纳税人角色的回归。二是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要求纳税人依法纳税,更要强调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税务机关要淡化“权力”观念,强化管理和服务意识,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税收执法责任制、过错追究制,加强对税务人员履行义务、提供服务情况的监督与考核,促使税务机关手中的权力转变成为纳税人服务的义务和职责。

    其次,要努力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一是进一步优化税制。通过统一企业所得税、优化流转税,努力使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不同地域的纳税人税收负担趋于合理,为各类市场主体平等竞争创造条件,最大限度地保护大多数纳税人的利益和依法纳税的积极性。二是公正执法,规范税收征管。一方面要杜绝“关系税”、“人情税”的发生,维护税法刚性;另一方面严厉打击税收违法行为。打击违法与保护守法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在为自觉、主动、及时、完整纳税的纳税人竭诚服务的同时,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不仅是维护税法尊严的需要,也是保护自觉纳税的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的需要。三是进一步提高办税透明度。全面落实文明办税“八公开”制度。对于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信息要进行公示,如双定户的税负核定、停歇业、未达起征点纳税人、违章处罚等,为纳税人横向比较和相互监督提供信息渠道,让纳税人缴“明白税”、“放心税”。

    (三)增强科学管理意识,构建高效便利的税收征纳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成本始终是纳税人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税务机关要充分理解纳税人希望降低纳税成本的愿望,由传统的只考虑征收成本转变到统筹兼顾征税和纳税成本,进一步提升征管水平,提高征管效率,尽可能使纳税人遵从税法的成本最小化,提高纳税人满意度。

    在税务机关内部要进一步优化征管流程。由于长期的工作积累,传统的职责分工,以及税收征管环境的日趋复杂,税收征管工作面临大量重复、繁琐、掣肘和浪费现象。为了降低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应进一步完善征收、管理、稽查系列分工协作制度,优化业务流程,加强业务衔接,简化不必须的工作环节、审批程序、办税手续、涉税文书等。在新修订的征管业务规程基础上,加快征管软件升级。整合和归并各税种、基金费、各地分散开发的征管软件,利用网络实现各类征管信息的传输共享。征收、管理和稽查系列之间、各职能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应力求做到相关信息的及时传输,实现信息的共享共用,保持征管系统各个部位职责明晰、运转有序、配合有力。

    对纳税人要进一步提高科学管税水平。适应税收征管发展的规律性要求,自觉运用现代管理方法和科技手段,使管理方法和手段更加符合税收征管实际,更加贴近纳税人的需求。在申报纳税方面,重点是为纳税人拓宽纳税申报和税款缴库渠道。在继续搞好上门申报的基础上,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支付结算工具,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积极推广邮寄申报、电话申报、网上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和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等缴纳税款方式。加快税银库联网,实现申报缴款同步。对分散、偏远的个体户,实行简并征期、简易申报方式。在办理其他涉税事宜方面,重点是提高时效,减少纳税人的办税时间,减轻纳税人的工作量。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度,对各类纳税服务事项,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大力推行“一站式”服务,使纳税人所有办税事项在办税服务厅都能得到及时受理、办结或转办回复,消除纳税人多头、多次上门办税现象;加强“一窗式”管理,使纳税人办理的同类涉税事项在相应的一个窗口即可办结,避免纳税人一件事多窗口办理现象发生;实行“一户式”储存纳税人的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需要使用的可通过信息系统进行调用,避免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涉税资料。

    (四)增强服务意识,构建诚信友善的税收征纳关系。纳税服务是协调征纳关系、优化税收环境的重要手段,对纳税人提供的服务越完善,就越能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自觉遵从度,越能融洽征纳关系。税务机关要坚持以人为本,在税收管理过程中凸现人文关怀,使征税成为人性化的公共服务、纳税成为现代社会文明生活方式,促使征纳双方之间建立起诚信友善的关系。

    一是加强和纳税人的沟通。只有充分了解纳税人的愿望与要求,才能建立起良好的征纳关系。要改进税收宣传方式,完善税法告知制度,建立和稳定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和办税程序向社会公告的主渠道,解决纳税人对于税收政策了解不及时,信息不对称等问题,防止他们因不了解、不掌握政策而使自身利益受损的情况发生;要建立和纳税人平等对话的长效机制,充实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地税网站等载体的功能建设,畅通信息交流的渠道,倾听纳税人的呼声,为纳税人提供及时、准确的政策业务咨询,精心打造纳税服务的“电子平台”。

    二是真心帮助纳税人发展。纳税人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生力军,创造了大量的社会财富,应当得到税务机关在内的全社会的理解、尊重和帮助。税务机关要从方便、体贴、适合需要的角度关心纳税人的发展,为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创造有利的条件,最大限度地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发挥税务部门熟悉政策和了解信息多的优势,多向企业提供政策咨询、业务指导等;不折不扣地落实纳税人应当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在纳税人遇到实际困难时,指导纳税人运用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等法律赋予的权利缓解和克服困难;广泛开展税收信用教育,坚持培养和提高纳税人的税收信用意识,推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实施分类管理,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积极引导纳税人诚信纳税,赢得社会信誉,进而提高其市场竞争力。

    三是推动纳税人提高管理水平。企业管理和税收管理一对矛盾统一体,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一方面,企业的内部管理直接构成了税收管理的基础。没有规范的企业管理,就不会有规范的税收管理。另一方面,税收管理的进步同样也能促进企业规范管理。税务机关是政府进行经济管理的重要职能部门,有能力也有责任引导和推动企业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逐步提高管理水平。如积极推广税控装置,帮助纳税人使用会计核算软件记帐,大力推行税控发票和计算机开具的电子发票,真实记录纳税人的收支状况,增强纳税人内部控制和经营核算能力;改进税源管理,开展纳税评估,促进企业提高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督促纳税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真实核算盈亏,为税收管理也为企业其他管理活动提供真实可靠的基础信息。所有这些,既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也是引导纳税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管理,提高竞争力,融入现代经济的基本途径。

    四是妥善协调征纳矛盾。在税收征纳过程中,征纳双方总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矛盾。纳税人既是税务机关的管理对象,更是服务对象。税务机关要从单纯的执法者向执法服务者转变,妥善处理征纳矛盾,把法律的强制性要求和人文关怀融为一体。要从长期以来对纳税人的“有罪推断”,不相信纳税人能够依法、自觉纳税,转变为“无罪推断”,基本上相信纳税人,尽量减少对纳税人的检查次数;对一些因不了解税法而导致的涉税问题,可以实行查前约谈、查前辅导,给纳税人一个自我纠错的机会;不能就税务检查而检查,要把每一次的税务检查都变成教育和辅导的过程,变成一种有效服务的方式;谨慎使用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等执法手段,在理性和法制的基础上探索提升和改进征纳行为;建立完善税收信访制度、行政申诉制度以及税务听政制度等,主动为纳税人提供必要的税收法律救济,维护和发展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课题组组长:许国云

    课题组成员:傅二林  汪愉  吕春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