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为全面落实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责任,推动管理服务工作的落实,区政府决定在各有关职能部门实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的责任制,特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责任
(一)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的管理责任:
1.贯彻中央和北京市关于流动人口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我区流动人口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区有关部门落实流动人口管理的各项措施,建立街道、乡镇和管理部门双重负责制。
3.负责区流动人口管理员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培训工作。
4.对各地区、各主管部门的工作进行考核,表彰先进,推广典型。
5.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数据库,掌握流动人口动态。
6.办理区委、区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
(二)乡镇、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分中心的管理责任:
1.全面掌握本地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情况。
2.贯彻落实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委员会有关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工作部署。
3.认真分析研究本地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4.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
5.指导基层流动人口管理组织的管理服务工作,并检查其落实情况。
6.加强协管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专、兼职协管员人数达到流动人口总数的3‰。
(三)各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责任:
1.通州公安分局:
(1)加强流动人口的户籍管理,严格实行流动人口《暂住证》制度,及时查处违反户籍管理的行为。
(2)负责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流动人口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3)对出租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督促出租房主及时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及时查处违反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的行为。
(4)建设流动人口计算机信息网络。
2.区劳动保障局:
(1)对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单位、职业中介机构以及个人进行用工监督管理。
(2)开展对流动人口的教育和劳动技能培训。
(3)积极推进落实劳务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4)为流动人口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
(5)落实维护流动人口的劳动用工合法权益。
3.通州工商分局:
(1)严格实行流动人口经商人员《营业执照》管理制度。
(2)加强对流动人口经商人员的管理。集中开展以整顿经营秩序、取缔非法经营市场、摊点为重点的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取缔各种制假、贩假活动,并严格落实大案倒查制度,维护正常经营秩序。
(3)对流动人口经商人员进行法制规章、文明规范、职业道德等教育和培训。
(4)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和出租转借营业执照行为。
4.区建委:
(1)对出租房屋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
(2)负责合法、安全出租的认定、审批。
(3)对房屋租赁情况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检查工作,严厉查处各种非法出租行为。
(4)对全区流动人口租赁房屋的基础资料和动态情况实现联网管理。
(5)监督自营房屋单位对流动人口租赁房屋履行管理责任。
(6)加强对来我区施工的外地建筑企业的管理,并负责对该企业的外地人员来京务工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7)协调解决建筑工地劳务费纠纷。
(8)加强建筑行业农民工法律援助站建设。
(9)积极推行劳动力管理员持证上岗制度,进一步规范管理工作。
(10)加强对外工巡回检查,要通过坚持专项检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不断加大对使用外工的检查力度,严格处罚违章用工行为。
5.区计生委:
(1)负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登记工作。
(2)做好流动人口《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检验、督办。
(3)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孕情检查、避孕药具发放工作,防止超计划生育行为发生。
(4)严格落实计划生育管理责任,计生部门与本区用工单位、经营场所、出租房主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责任书。
(5)负责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检查、执法。
(6)做好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服务工作。
6.区卫生局:
(1)严格查处流动人口非法行医活动。
(2)为6岁以下外来儿童做好预防接种。
(3)对外来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控,对流动人口卫生防疫工作进行检查和执法。
7.区司法局:
(1)负责组织、指导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2)建立、完善流动人口法律服务和援助体系。
(3)做好流动人口民事调解工作。
8.区城管监察大队:
(1)取缔外来无照游商,配合有关部门清理盲流。
(2)治理整顿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城市管理环境。
(3)负责并配合有关部门拆除流动人口违法建筑。
(4)负责流动人口居住环境综合整治。
(5)取缔流动人口违规摆摊设点及散发、张贴小广告。
9.区人防办:
(1)做好地下空间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2)负责地下空间合法、安全出租的认定、审批。
10.区委宣传部:
(1)把流动人口管理政策宣传纳入全区宣传计划,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突出对流动人口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针对流动人口特点,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2)加强流动人口的精神文明建设。
(3)宣传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
11.区教委:
(1)负责安排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就学问题。
(2)协助街道、乡镇对流动人口办学条件进行评估、监督、管理,检查流动人口办学情况。
(3)开辟面向流动人口的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市场。
12.区地税局:
(1)负责组织落实出租房屋管理税的征收工作。
(2)组织出租房屋纳税户进行管理、教育和服务。
13.市规划委通州分局:
(1)配合有关部门拆除流动人口违法违章建筑。
(2)为流动人口居住区规划建设,提供指导和服务。
14.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工作任务、责任分工,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二、责任制度
(一)建立领导责任制。坚持把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任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街道、乡镇长负首责,主管街道、乡镇长具体负责的领导负责制,成立相关的组织领导机构。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分工、落实目标责任,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并严格检查和考核,使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得到明显加强。
(二)建立考核工作制。将流动人口办证率与居委会、协管员和外勤民警目标管理的考核、评比、奖励挂起钩来。督促个体企业、用工单位建立住宿登记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用工申报制度和介绍人担保制度,检查落实情况。健全各项责任制度,并以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多种方式落实到所有当事人、主管人、参与人身上。
(三)建立协管员奖惩制。应当发挥好协管员这支队伍的作用。为了调动工作积极性,奖优罚劣,每月对协管员考核一次,对完成任务、工作达标的协管员,给与相应补贴,对未达标或因工作失误而出现问题的,要视情况给与处罚。
(四)建立责任倒查制。要严格落实责任倒查制度,对因为疏于监督管理而导致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的出租房屋、房主、属地和部门,全部实施倒查,对其中由于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造成出租房屋、流动人口漏管失控的,要坚决查处,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建立连带责任制。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连带责任原则,由流管中心与各村(居)、用工企业、建筑施工场所、出租房屋层层签订治安管理责任状。公安、劳动、计生等部门密切联系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不断健全网络,完善制度,对流动人口实行全方位、多层次管理。
三、责任考核
(一)区政府对所属有关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分中心,每年下达流动人口目标管理任务书。
(二)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每年根据下达的“任务书”责任内容负责对所属有关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分中心的流动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乡镇、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分中心负责对所属有关职能部门和管理服务站的流动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的办法采取日常考核、阶段性考核和年终考核的方法,并定期公布考核成绩。
(三)对经考核落实流动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绩突出的,有关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分中心以及管理服务站,由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给予表彰、奖励。
(四)对经考核没有完成流动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有关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分中心以及管理服务站,由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给予通报批评,酌情惩罚。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