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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CTAIS会统数据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

    为保证全市“统一核算,集中生成、分级查询”的税收会计核算模式平稳运行,严把税收数据质量关,确保税收会计、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市局制定了《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CTAIS会统数据审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款征收的过程,也是税收会计核算的过程,会计核算工作涉及到征管查的各个环节,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核算工作质量水平的高低与否,不仅取决于征收管理过程中的CT AIS规范操作,对数据的严格审核也是至关重要的,规范操作是基础,严格审核是关键。

    因此,各局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细化数据审核工作的具体要求,明确职责,责任到人,通过加强管理和考核,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CTAIS会统数据审核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确保全市“统一核算、集中生成、分级查询”的税收会计核算模式平稳运行,保证税收会计、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发挥税收会计对CTAIS会统数据的反映和监督职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会计、统计数据质量考核,应遵循统一规范、逐级考核、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评价范围是CTAIS中税收会统工作操作流程、数据修改反馈情况和税收会统报表质量等。

    第二章  数据审核第四条  建立“三级审核”制度。各县(市)区国税局要建立由操作岗、专职复核岗和会统岗组成的三级审核制度,对CTAIS数据层层审核,严格把关。

    1、操作岗位自核。操作人员对每笔业务要即时复核后再保存。当日业务完成后,操作人员再将手工原始凭证数据和CTAIS数据进行比对,若发现不符,应及时进行修改,并且严格按照《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CTAIS税收会计核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定期进行复核。

    2、专职人员复核。征收大厅、税源管理部门应分别设置税收会计岗,按照《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CTAIS税收会计核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相关数据进行复核,并将核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前台操作人员修改。特别应加强对欠税、待解、未到期应缴、滞纳金、减免等信息进行核实,同时还应对预算科目级次,征收品目等与税收会统有关的登记、认定等基础信息、税收票证票面要素进行把关审核,并将核对结果传送相关部门。

    3、计会部门审核。县(市)区局计会部门会统人员,要定期通过CTAIS查询系统对征收大厅、税源管理部门报送的《CTAIS数据核对(汇总)表》以及其他税收会计核算数据进行审核,月初对上月报表进行技术性、逻辑性、合理性审核,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操作人员限期进行修改,并将反馈的修改结果留档以备查验。

    实行三级审核后,对审核出的问题,各岗位之间的传递与税收,要填写《CTAIS数据纠错维护单》(具体格式见附件1)。

    第五条  各县(市)区局计会部门应将《预算收入日报表》录入CTAIS,对入库金额进行日对账和月对账。

    每月初将上月CTAIS产生的入库月报表与国库月报表进行核对。

    第六条  市局统一进行CTAIS税收会计核算的结账及生成市局会统报表,具体程序如下:

    1、各县(市)区局完成本月上解销号、入库销号和对账等工作(每月月末下午5:00前完成)。

    2、市局第一次结账(每月月末5:00执行)。

    3、各县(市)区局会统人员生成、保存本级报表(每月1号上午9:00--12:00完成)。

    4、市局账务回退(每月1号下午2:00前完成)。

    5、各县(市)区局会统人员将生成的本级报表导入到TRS报表系统中进行审核,对审核不过、变化异常、不合逻辑的数据,反馈到相关业务部门进行确认,并由前台操作人员将差错数据修改完毕(每月3号上午10:00前完成)。

    6、市局第二次结账(每月3号上午10:00执行)。

    7、各县(市)区局于每月4日上午12:00前将会统报表数据(TRS格式)传送市局。

    8、市局生成全市会统报表,并导入TRS报表系统中进行审核、舍位平衡(每月4号下午5:00前完成)。

    第七条  各县(市)区局在税收会统报表加工期间(每月1号下午2:00至3号上午10:00),通过审核税收会统报表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修改。无法修改的,由各局运行保障小组汇总、确认后,提交市局运行保障小组。提交问题必须填写纸质CTAIS问题提交单,电子文档上传至CTAIS业务组。

    第三章  凭证管理第八条  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等岗位人员应负责收集日常业务所对应的各类原始凭证。

    第九条  各县(市)区局应按照《CTAIS税收会计核算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原始凭证归类整理、归档、保管。

    第十条  税收票证管理应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各单位要加强对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填用、结报缴销、作废和停用、盘点、损失处理、核算和检查等环节的管理。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局会统人员应按月打印税收会统报表,并按年装订、归档。

    第四章  数据审核管理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局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将数据审核工作纳入本局的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局的数据审核工作,应针对数据审核及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错误,明确责任,与目标考核挂钩,并及时修正错误,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四条  市局将对CTAIS会统数据审核工作进行检查,并纳入对各基层单位的目标管理考核。

    第十五条  市局对发生以下问题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1、会统人员未进行日对账和月对账的;

    2、市局对各县(市)区局上报的税收会统报表进行审核,如入库、欠税、多缴等发生重大差错的;

    3、对提交到市局的问题,在日常核对中应发现而未发现的;

    4、市局将对CTAIS会统数据信息进行抽审,发现经过三级审核后仍存在问题的;

    5、各县(市)、区局向市局报送的会统报表(TRS格式)与CTAIS中的数据不一致的;

    6、未按规定管理凭证的;

    7、未将数据审核工作落实到位的其它情形。

    第五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