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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计税工资制度,降低税收负担,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增长的实际情况,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对实行计税工资制度的企业,计税工资标准由人均月扣除限额800元调整为9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