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一、为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第十四届南开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中共南开区委、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上级领导机关的决定,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一个中心、两个基地"建设规划,建设特色突出、实力雄厚的现代化新南开奋斗目标,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区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第二章 区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五、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所属组成部门、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
六、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区长离津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七、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并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区政府所属组成部门、工作部门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工作。各街道办事处是区政府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主任负责本机关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
十一、贯彻执行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调节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改善人民生活。
十二、加强市场监管,创造良好的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市场监管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十三、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措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依法按政策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加强文明社区建设,努力构建和谐南开。高度重视、妥善解决特困群众的实际问题。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四、强化公共服务职能,执行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网络,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扎实做好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加快创建国家卫生城区。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的作用,做好社区服务工作。整合行政资源,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四章 实行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六、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级财政预算、改革开放、区域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十七、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可行性、战略性研究为依据,有翔实的调研论证材料,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八、区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论证会、座谈会、个别走访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及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及区政府咨询委员、法律顾问、经济顾问的意见和建议。
十九、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报告执行情况。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天津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意见》的要求,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坚持各项工作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二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经过法律论证和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和备案。
二十二、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充分发挥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和各行政执法部门的作用,严格规范职能,搞好便民服务。认真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不断完善执法评议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三、区政府要依法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向其报告工作,坚持重大事项汇报制度,接受质询或询问,认真办理议案和建议。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向其通报工作,认真办理提案,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接受司法监督,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出庭应诉,履行人民法院的裁判。
二十五、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定,畅通信访渠道,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坚持定期接听群众热线电话,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坚持以我为主、马上就办,确保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十七、区政府各部门要虚心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区政府设立新闻发言人,加强政务信息公示和宣传工作。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二十八、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制度。
二十九、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政府组成人员和工作部门、派出机关行政主要负责人参加,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各项决定、命令;
(二)决定和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通报区人大、区政协会议情况和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2至3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或邀请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
三十、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长外出时由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审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区级财政预算;
(二)研究审议需要向市政府请示、报告或者向区委、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和向区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决定以区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四)分析形势、通报情况、部署工作等。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3次。
三十一、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决定需要区政府统筹协调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
(二)研究决定区政府各部门向区政府请示的涉及全区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区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三十二、根据工作需要,区政府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某一方面工作,可召开区长碰头会沟通情况、部署工作。
三十三、提请区政府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提出,报区长同意。会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有关部门应及时提出意见并经主要负责人签署;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的,提请分管副区长协调;协调后仍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如实向区政府报告并在会议上作说明。会议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会议材料应提前送达与会人员。
三十四、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核稿,由区长签发;区政府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区长或副区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需要公开报道的,新闻稿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
三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控制时间、改进会风、提高质量,严格会议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区政府名义召开。
三十六、区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各部门要坚决执行,按时限要求办理,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三十七、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区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向区长请假。区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和其他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要按照通知要求出席会议,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提前向区政府请假,未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
第八章 公文审批制度
三十八、认真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市、区政府有关规定审批处理公文。
三十九、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办理,按照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送分管区长、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批。
四十、区政府领导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四十一、区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工作报告及人事任免通知,由区长签发。
四十二、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后,由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签发;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核稿,由区长和分管副区长签发;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签发。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由办公室主任核稿签发;重大事项由政府办公室主任核稿,分管副区长或区长签字,由办公室转发。
四十三、切实精简公文,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应当少而精,其内容应当是涉及全区全局性的重要决策、重大措施、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保公文传递及时、准确。
四十四、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公文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并严格按程序报送到区政府办公室,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同志本人报送公文。
四十五、请示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主办部门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需要部门联合行文的,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报区政府。部门间如有意见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面依据,提出倾向性意见。
四十六、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需要保密的除外,原则上应及时公布,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九章 内事、外事活动制度
四十七、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属区政府主办的由区政府办公室向区委办公室协调安排,统一报批。各部门邀请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均应事先向区政府办公室行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并按程序报批。区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一般事务性活动。区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内事活动要轻车简从,不吃请、不收礼、不题词、不为出版物作序,特殊情况需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同意后安排。
四十八、区长离津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及区委报告;副区长离津外出,应先向区长报告,同意后按程序报区委审批。各部门各单位行政负责人离津外出,应事先向分管区长报告,并报经区长及区委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外出。回津后,要向区长报告有关情况。
四十九、区政府及各部门对外友好往来方面的活动,需邀请区政府领导出席的,经区外事办协调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报经区长审批。各部门不得直接给区政府领导发送参加外事活动的请柬。
五十、区政府领导和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因公外出,须经区政府领导同志审核批准,由区外事办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办理程序另行规定。
第十章 工作安排布局与督查考核制度
五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提出年度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五十二、区政府确定工作目标前要充分听取各部门的工作意见和建议,制发文件后,各部门要按照全区目标制定本部门工作计划,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全区工作目标及重点工作的实现。
五十三、对全区各工作部门实行目标责任制及督查考核制度。重点考核工作责任目标、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公文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等。区政府根据督查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兑现奖惩。
第十一章 重大事宜请示报告制度
五十四、保持信息畅通,确保上情下达、下情上达,是区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重要职责。对上级指示、规定要及时传达、贯彻。对所属管界、所属单位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不稳定因素,处级干部(包括现职及离、退休人员)工作、生活、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的重大事宜,对所属单位重大决策,要及时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区政府办公室及时向区长报告。
五十五、各单位行政诉讼应诉案件、行政复议案件,要及时向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及时向区长报告。
第十二章 调查研究制度
五十六、区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要通过学习培训、举办讲座等方式,认真学习经济、法律、科技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要坚持区政府常务会前学法制度。坚持求真务实、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以科学态度和求实的精神,大力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每年至少撰写1至2篇调研报告。
五十七、要把调查研究作为区政府决策的必经程序,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在决策之前,都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改进调研方法和手段,注意发挥专家、学者、咨询委员、法律顾问、经济顾问作用,充分利用各类人才的研究成果,提高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
第十三章 作风纪律
五十八、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严格遵守中央和市、区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做到令行禁止,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
五十九、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的讲话或文章,必须事先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同意。
六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责任意识、法律意识、竞争意识、服务意识。要树立清正廉洁、从严治政、依法行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要按照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四章 附则
六十一、本规则执行情况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督查,并定期向区政府报告。
六十二、本规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十三、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区政府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同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二OO五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