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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规划局关于《金山区农业用房、副业用房与村级行政管理用房等农村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规划局关于《金山区农业用房、副业用房与村级行政管理用房等农村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金山区农业用房、副业用房与村级行政管理用房等农村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区农村的农业用房、副业用房及村级行政规划用房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上海市村镇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用)》(1997)的有关规定,结合金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农村的农业管理用房;副业的生产用房与管理用房;以及村级行政管理用房(含“三室一点”)等配套用房。

    第三条  基本原则1、建设项目应统一制定专项规划2、建设项目专项规划应符合金山区总体规划纲要,符合金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各镇总体规划。

    3、建设项目应统一规划,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4、建设项目应妥善考虑对占用农地进行合理补偿,确保社会稳定。

    第四条  管理部门金山区规划管理局是本区农业用房、副业用房与村级行政规划用房等建设项目的规划主管部门。

    本区房地、市政、市容、环保、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审批程序项目建议书(计委)→建设工程规划选址意见书(规划局)→项目可研报告批复(计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局)→农用地转用批文(房地局)→建设用地批准书(房地局)→规划方案(设计单位)→建设方案审核(市容、市政、环保、消防)→建设工程图审核(中介机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委)→申请放样与复验灰线(规划局)→工程施工(施工单位)→竣工验收(市政、市容、环保、消防、规划)

    第六条  应用解释部门本区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第七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