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的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4〕1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4〕130号)
2.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 560号)
二ΟΟ五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