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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的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4〕1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4〕130号)

    2.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 560号)

    二ΟΟ五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