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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农村居民建房规划点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金山区农村居民建房规划点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金山区农村居民建房规划点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认真贯彻市政府提出的“三个集中”和城乡一体化、农业现代化、农村城市化、农村市民化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区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鼓励和引导农民居住向城镇和农村居民建房规划点集中,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区经区政府批准的住房建设规划点(以下简称建房规划点)集中建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村民住房建设应当向城镇和建房规划点集中。

    (二)建房规划点的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镇规划、区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建房规划点住房建设应当节约利用土地资源,并依法维护被用地村民的合法权益。

    (四)建房规划点住房建设应当注重提高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环境景观和综合配套质量。

    (五)建房规划点住房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区房地局负责建房规划点建设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并会同区规划局共同编制建房规划点布局和选址方案,负责村民住房建设用地的审批、管理和监督。

    区规划局负责设计方案的评审及实施的管理和监督。

    区住宅局负责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和监督。

    区建委负责建设质量的管理和监督。

    各镇政府具体负责本镇区域内建房规划点建设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建房规划点的布局和选址)

    各镇建房规划点的布局和选址,由镇政府提出方案,经区房地局、区规划局共同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建房规划点布局和选址方案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和变更的,必须经过原审批程序批准,并在本辖区内公告。

    第六条  (规划设计)

    建房规划点的规划设计坚持高起点、高水平,体现以人为本,突出以下内容:

    (一)建筑以多层单元为主,少部分低层联体式,不采用独立式住宅。

    (二)建筑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占地面积等主要指标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三)基础设施、农村“三室一点”有相应配套。

    (四)重视“四新技术”的应用,注重环保和节能。

    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反复论证,不断优化和完善,并经区规划局组织专家评审和审批。

    第七条  (建房程序)

    建房规划点内住房建设,实行个人申请、统一委托、集中建设制度。基本程序:

    (一)由村民提出建房申请,按《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办理建房用地和建筑报批手续。

    (二)村民建房申请批准后,由村民委托镇政府推荐的施工单位按设计方案统一建设。

    (三)一般每年受理集中建房申请1至2次。因建设项目涉及安置户数较多、拆迁时间紧的,可由镇政府根据拆迁户数及拆迁进度安排确定集中建房批次和时间。

    建房规划点的住房造价以成本加微利为原则,在确保符合设计要求和建设质量前提下,可由镇政府限定最高造价。住房集中建设应当有专业监理单位监理,质量监督部门要实施过程监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八条  (相关政策)

    在建房规划点内村民住房建设,实行下列政策:

    (一)建设所需用地必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被占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办理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费用),属建设项目用地的,由该建设项目单位承担;属村民符合建房条件集中统一新建住房用地的,由该村民所在村和镇分别承担10%和60%,其余30%由区财政贴补,区财政每年在区出让土地收益中设立不少于1000万元的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二)按照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办理户籍转性和小城镇社会保险。

    (三)属于建设项目拆迁安置进入建房规划点的,被安置户免缴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涉及拆迁的建设项目单位缴纳。

    (四)属于村民在建房规划点内集中统一建房的,选择低层联体式住宅的,酌情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但每户最高不超过1.5万元;选择多层单元式住宅的,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村民建房规划点所需基础设施配套费,除由建设项目单位承担和向选择低层联体式住宅的村民收取一部分外,缺额部分由村民所在镇财政承担。

    (六)建房规划点住房建设,免征人防费、建筑执照费、招投标费、质量监督费、土地定界费等行政事业性费用。

    (七)村民入住建房规划点后,居住地与耕作地直线距离超过1.5公里的,应由村民委员会按有关规定统一建造临时农具仓库提供租用,并由村民所在镇给予每年每亩20-40元的超远耕作补贴。

    (八)各镇应当对入住建房规划点后原村民宅基地进行复垦,验收合格的,按复垦新增耕地每平方米20元反馈镇财政。贴补费在区耕地开垦费中列支。

    第九条  (相关责任)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造村民住房、超过批准的用地标准建造村民住房,或者入住建房规划点后未按规定退还原宅基地的,由区房地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村民住房建设工程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未按批准文件的规定实施建房的,由区规划局依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村民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单位或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完成配套设施建设的,由区住宅局责令限期改正。

    村民住房建设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区建委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  (附则)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区房地局、区规划局、区住宅局、区建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如与上级政府新发布的有关规定不相符合的,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