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2004年度所属企业上交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陕国税函[2004]587号)精神,同意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苏州销售公司2004年度向其总机构上缴管理费5万元。其在标准以内上缴的管理费可以税前扣除,超过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五年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