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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再就业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再就业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十堰市再就业基地建设实施方案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再就业基地的建设和发展,规范再就业基地的管理,帮助更多的下岗失业职工实现再就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发[2002]7号)精神,按照省政府第60号省长办公会议纪要要求,立足十堰实际,通过政府引导示范、优惠政策扶持、鼓励企业参与、社会共同支持等多种途径,加快再就业基地建设,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二、工作目标

    2005年底以前,每个县市区建立两个以上再就业示范基地。其中,政府直接兴办的不少于1个;帮助200名以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其中,特困下岗失业人员不少于100人。

    三、再就业基地审核认定条件及程序

    再就业基地由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等有关部门。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再就业基地:

    1、政府投资兴建的“再就业一条街”、“再就业市场”,其经营场地主要用于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注册资金,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劳动保护条件,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支付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

    3、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职工总数在50人以上,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

    4、要求认定再就业基地的企业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企业职工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劳动合同等材料,向当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企业提交的申请,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并审核认定。经审核符合再就业基地条件的企业(或经营场所),由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予以确认,并授予“再就业基地”匾牌,同时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再就业基地实行年检制度,对年检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再就业基地资格并停止享受有关再就业优惠政策。各地要对此前认定的再就业基地进行一次复核;对其他部门或群团组织认定的再就业基地,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协调,按条件重新进行认定,并采取联合授牌方式予以确认。各县市区每年要开展一次优秀再就业基地的评选活动,并将评选结果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由市劳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授予“优秀再就业基地”匾牌,并从优秀再就业基地中评选一批示范基地,授予“十堰市再就业示范基地”匾牌。

    四、再就业基地优惠政策

    对符合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条件的再就业基地(企业),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认定为服务(商贸)型企业,并及时发放《认定证明》;对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根据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数量,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对再就业基地中的服务型(商贸)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精神,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对认定为加工型企业的再就业基地,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号)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对属服务(商贸)型企业的再就业基地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再就业基地建设作为帮助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困难群体再就业的重要渠道,认真研究,统筹规划,狠抓落实。在建设过程中,要积极协调落实建设资金,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不折不扣地兑现各项优惠政策。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对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安置容量大、投资见效快的项目要作为建设的重点。同时,要注意防止和规避市场风险,确保建成一个,巩固一个。

    (二)加强管理和服务。再就业基地由投资单位负责经营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再就业基地的进行跟踪管理和服务,经常了解其生产经营状况,协调有关部门帮助其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问题,落实有关再就业优惠政策;督促企业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在再就业基地中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要进一步抓好创业培训,提高其创业能力,帮助他们强化创业意识和风险意识,了解有关经济法规、工商登记、金融信贷等知识,掌握市场开发和经营管理技能。

    (三)积极扶持引导。鼓励社会各界、下岗失业人员合伙兴办各种类型的再就业基地。对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要引导扶持,使其成为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基地。对于规范达标的“再就业基地”,财政部门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适当扶持。对于“十堰市再就业示范基地”从市级再就业资金中给予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