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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下简称《决定》)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投资体制改革重要性的认识

    《决定》是今后一个时期投资领域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决定》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投资体制改革重要性的认识,把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把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与实施“861”行动计划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推进“861”行动计划的实施,通过加快实施“861”行动计划促进投资体制改革各项规定的落实。

    二、改革企业投资管理体制,确立和保障企业投资主体地位

    取消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范围、权限和实施办法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核准目录、核准暂行办法执行(省核准目录、核准暂行办法另发)。对于政府核准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实行备案制。备案制的实施按照《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另发)执行。各地、各部门在制定企业投资项目具体核准办法和备案办法时,不得扩大范围、抬高门槛,以确立和保障企业投资主体地位。

    对已列入“861”行动计划项目总表的企业投资项目(皖政[2004]43号文附件),除必须上报国家核准的以外,不再另行申报核准或备案,可据以办理有关许可或确认手续。

    三、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监督管理

    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实现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资金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完善重点项目稽查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和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并完善分工制衡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加强审计、稽查、监察、公众和社会监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的监管,规范和维护投资市场秩序。省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尽快制定有关政府投资管理、公益性项目“代建制”等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四、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广泛吸引社会投资

    积极争取和充分利用《决定》中提出的企业投资项目的各种融资政策和渠道,筹集更多的建设资金。继续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近年来关于鼓励民间投资、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全面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行业和领域的具体措施。

    五、积极推进咨询机构体制改革,健全和完善投资中介服务体系

    今后政府投资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评估论证。各地要鼓励和引导各类投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优化整合,调整业务结构,提高服务质量,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中介服务市场。

    六、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搞好衔接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决定》的要求,抓紧对涉及投资的各项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清理,抓紧制定出台与《决定》相配套的相关文件和政策措施,共同做好投资体制改革工作。省、市、县发展改革委(计委)要做好投资体制改革的牵头工作,各级政府经贸、国土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建设、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能调整工作方式和程序,适应投资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要求。

    各地、各部门在推进投资体制改革过程中,要做好新旧体制衔接时期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按照“能宽勿严,能快勿慢”的原则,加快推进重大项目特别是 “861”行动计划项目的建设步伐,进一步落实目标、进度和责任,确保年度投资计划任务的顺利完成。对《决定》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