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
《和平区驻区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和平区驻区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依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民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做好驻津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2]46号)精神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经驻区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和转业军官随迁家属适用此办法。
第三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坚持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相结合的原则。积极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根据自身实际自主创业。
第四条 随军家属的资格认定、审核登记、档案管理、保险接续、技能培训和推荐安置等项工作,根据随军家属随军前的职业身份,分别由区人事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确认。原身份为行政或事业单位干部的随军家属,由区人事局负责。原身份为企事业单位职工或无业的随军家属,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获驻区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后,随军家属须在3个月内持相关材料分别到区人事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身份认定,并列入当年安置计划。
第五条 区人事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照事业单位编制员额空缺情况和区属各类企业单位在册职工1%的比例,制定安置计划、下达安置任务,接收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安置到位。用人单位接收随军家属后,双方要依法协商签定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年,合同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种所有制企业都有依法支持军队与国防建设的责任与义务。妥善做好驻区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是支持军队与国防建设的具体体现。各企事业单位要依据自身实际和能力,努力创造就业岗位,积极承担随军家属的接收安置任务。
第六条 区人事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办的人才和劳动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发随军家属就业渠道,努力为随军家属就业创造有利条件。对前来求职的随军家属要简化手续,减免费用,及时录入人才信息网,优先推荐。鼓励用人单位适当放宽录用条件,吸纳随军家属上岗。
鼓励并支持随军家属参与人才与劳动力市场竞争。对暂时难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随军家属,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特别是教育、科技、文化、人事、劳动等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免费专业技能培训,并对培训考核合格者颁发技术等级证书予以认证,增强其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第七条 积极倡导并大力扶持随军家属自主创业。政府鼓励、支持随军家属面向市场自主创业,除给予优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免收当年个体工商管理费、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等优惠待遇外,并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创业扶助资金。
政府各级职能部门要努力为随军家属自主创业创造条件,按照职责权限提供政策、项目、贷款等方面的优惠和相应的服务。
第八条 凡随军家属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就业岗位不满意并自愿放弃,或半年内经3次推荐仍未能就业者,经本人申请,也可享受政府为自主创业随军家属提供的一次性等额创业扶助资金,政府职能部门不再负责对其进行安置或推荐。
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劳动职业介绍中心应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帮助随军家属办理好基本养老金的接续工作。区民政局要依据有关规定做好生活困难随军家属的社会保障工作。
第九条 随军家属自主创业扶助资金由区财政列支。
第十条 区武装部要积极协调驻区各部队认真做好部队干部和家属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认清企事业单位用人机制改革的发展趋势和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切实转变择业观念,自觉服从人事、劳动部门的安置,或积极走向市场参与竞争、自主创业,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区级相关办法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