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4〕1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四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