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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财政局 国税局 地税局 民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

县(区)财政局,县国税局、地税局,市国税、地税各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转发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财税法[2004]9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