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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等四部门《金山区关于提高老年农民养老水平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农委、区劳动保障局、区民政局和区财政局制订的《金山区关于提高老年农民养老水平的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金山区关于提高老年农民养老水平的实施办法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等四部门关于提高本市老年农民养老水平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4]54号)要求,为进一步关心农民尤其是老年农民的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现就金山区提高老年农民养老水平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发放对象凡具有金山区常住户籍、年满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每人每月实际领取的养老金(参保人员扣除个人缴费享受保障部分)低于75元的农业人员(包括自理口粮户、社统销粮户)。

    二、发放标准凡符合条件的老年农民每人每月可得到75元的基本生活保障,原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发放标准是在75元基础上增发个人缴费享受保障部分,具体计算办法由区劳动保障局(农保委)解释。

    三、发放时间提高老年农民养老水平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2004年度补发工作在12月底之前完成。以后年度按季由镇劳动保障所统一发放。

    四、资金来源月养老金的计算,以各镇2003年底实际发放的养老金为基数,不满75元的差额部分,除市财政按老年农民每人每月补贴18元外,区级财政按老年农民每人每月补贴20元,其余不足部分由镇级财政负担。

    五、操作程序按规定享受养老金补贴的老年农民名单,由镇劳动保障所进行登记核实,报送区劳动保障局(农保委)会同区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区财政根据审核结果,将应负担的养老补贴资金拨到各镇财政所,由各镇劳动保障所发放到人。

    六、明确职责提高老年农民养老水平是农民增收的一项重大举措,由区农委牵头,区劳动保障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按职能各负其职。各镇政府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严格审核享受养老金补贴的老年农民名单,既要不遗漏,又要避免重复。补贴名单要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二)补贴资金中由镇负担部分要按时下拨到镇劳动保障所,保证农民养老金按时发放。

    (三)原享受低保的家庭,由于这次提高养老金待遇使家庭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应予核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