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水务局制定的《金山区圩区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十六日
金山区圩区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圩区工程管理,维护工程完整,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圩区工程的防洪、挡潮、排涝、治渍、水运等作用,提高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水闸管理办法》,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统一规划而建立的圩区,其管理范围包括圩区内的水闸、圩堤、排灌泵站、河道、护岸、沟渠、涵洞等水利工程设施,以及对圩区工程上的植被进行整治、利用、维修、养护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圩区工程管理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本区区、镇两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圩区管理的领导。区水务局是圩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圩区管理。
第二章 圩区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根据圩区管理需要,明确圩区管理机构的管理职权和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圩区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工程设施。
第五条 建有圩区的镇,应建立专职圩区管理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专业技能的圩区管理专职人员,对所辖圩区进行管理。
第六条 圩区管理机构的职责(一)认真执行水利工程的法规法律,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
(二)加强对圩区工程的检查、观测,随时掌握设备运行状态,经常组织检查、养护维修,消除工程隐患,维护工程完整和安全,保证泵闸工程设备正常运行。
(三)随时掌握雨情、水位,做好工程调度运行和防汛工作,严格岗位责任,加强值班巡查,确保圩区安全。
(四)加强对管理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五)圩区管理机构应建立泵闸、护岸、圩堤等工程技术档案,做好基本资料积累工作,定期检查、总结,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七条 圩区管理经费应纳入镇财政年度预算。
第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对所辖圩区的防汛工作负总责,实行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防汛安全责任制。
第三章 圩堤和河道管理
第九条 圩堤是圩区防洪挡潮的主体工程,圩区管理单位应加强圩堤整修工作,搞好圩堤和河道岸线范围内的绿化,防止水土流失。严禁擅自在圩堤上翻耕种植。
第十条 圩区管理单位应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堤身和护堤地内开缺、取土、挖洞、开沟、放牧牲畜、毁坏树木植被或其他危害圩堤完整、安全的活动。
第十一条 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在沿堤、跨堤兴建涵洞、泵站、埋设管道、整治河道的,须经水务部门批准。已建涵闸、泵站、管道,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必须加固、改建或封堵。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向河道倾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及其它废弃物,以免淤塞河道,影响引、排水。
第十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圩区管理机构应做好圩堤的培修、加固工作,使其达到规定的高度和宽度。
第十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在区的统一规划下,有计划地组织疏浚圩区内外河道,修建河道护岸。
第四章 水闸、泵站管理和控制运用
第十五条 各镇圩区管理机构应根据工程规模,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和技能的水闸、泵站专职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泵闸管理人员应按照“经常养护、定期维修、养重于修、修重于抢”的原则,对闸门启闭机械、机泵动力设备、照明和控制装置及附属设施经常养护维修,定期检查,保证设备完好、运转安全正常。
第十七条 各镇圩区管理机构应对有关涉及人身安全的工程部位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并经常检查,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 各镇圩区管理机构应按照“挡得住,排得出,降得快”的原则,根据当地天气、水位预报,结合圩区的具体情况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闸、涵、泵站实行统一调度,控制运行。
第十九条 大控制片内的圩区水闸,应服从大控制片的统一调度运行。
第二十条 各镇圩区管理机构应根据圩区的特点,制定闸、涵、泵站运行安全操作规程、专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经常对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检查督促。
第二十一条 水闸、泵站等工程的翻建更新必须经水务部门技术鉴定小组鉴定,出具鉴定意见。水闸、泵站的技术鉴定参照市有关水利工程技术鉴定办法。
第五章 奖惩措施第二十二条 对在圩区工程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区水务局或镇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区、镇人民政府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责任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各镇人民政府应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工程设施原状和赔偿植被损失,情节严重的,报经区水务局核准,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各镇人民政府应责令其限期清除,情节严重的,报经区水务局核准,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破坏圩区水利工程设施、盗窃工程器材、设备、防汛抢险物资,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使用暴力阻挠圩区工程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圩区工程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应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各镇之间圩区管理的水事纠纷,由区水务局协调解决。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