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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整治办《关于开展农村居民住房普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整治办制定的《关于开展农村居民住房普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十日

关于开展农村居民住房普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快城乡建设步伐,提高城乡管理水平,加强农村居民住房管理制度建设,维护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对全区农村居民住房建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普查,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加快推进“三个集中”进程,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的效率,不断改善、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把农村居民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纳入规范、有序的轨道,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组织领导为了全面、扎实、有效地做好农村居民住房普查工作,要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镇要成立由行政分管领导任组长,房地、城建、公安、统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农村居民住房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推进、协调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各镇房地所)作为办事机构。要专门选调3-5名工作人员对所辖区域内的普查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三、普查范围凡是在本区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农村居民住房和非住房(结构完整、具有承重支柱、有门盖、四周有围护的房屋)都是这次普查的范围。但对以下建筑物不进行普查:

    (一)结构简陋、破烂的鸡棚鸭舍,无使用价值的房屋;

    (二)正在拆除的房屋;

    (三)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结构简陋的临时建筑物,或者供安置拆迁使用的临时过渡用房;

    (四)国有土地上的农村居民住房。

    四、普查内容主要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建造年份、现有用途、使用情况、宅基地使用土地面积、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房屋层数、家庭人员状况以及宅基地审批情况等。

    五、普查时间安排分三个阶段进行(一)组织准备阶段自2004年9月上旬起至2004年9月30日。按照区整治违法违章建筑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主要做好两项工作:

    1、宣传动员。各单位要结合实际,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开展普查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为普查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2、培训工作。区负责对各单位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基层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由各单位安排组织。

    (二)普查登记阶段自2004年10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以镇为单位,积极指导、督促村等基层单位,认真做好普查登记的各项工作,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反馈工作信息,通过现场经验交流会等形式,推动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复核、校正、汇总、验收阶段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月20日。这是体现普查成果的关键阶段,各镇要认真、细致地做好普查复核、校正和统计汇总工作(输入软盘),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上报区整治违法违章建筑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区整治办),总结材料要有情况、有数据、有经验。区整治办组织人员逐一进行验收。

    六、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农村居民住房普查工作,是查清全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数量、使用状况等基本情况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有利于加强农村居民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有利于有计划地推进“三个集中”,有利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长远规划的编制,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因此,各单位要把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组织力量,扎实推进。

    (二)提高效率,有序推进。开展农村居民住房普查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通过普查,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策措施针对性强。因此,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工作态度,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农户积极做好配合工作。要逐户、逐项填写好“一户一表格”等基础性资料,严格工作质量、检查要求和制度,确保普查工作的科学性、完整性、真实性。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区整治办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统一部署工作任务,研究、制定工作纪律,统一验收标准和要求。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加强指导。各镇行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按照确定的普查范围和标准,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普查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