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计委、档案局制定的《金山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验收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七日
金山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验收暂行办法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既是项目建设的历史记录,又是项目投产使用后进行维修、管理、改建、扩建和技改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维护产权产证的重要凭证。为加强对政府财政投资项目的管理,做好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根据国家计委、国家档案局《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和市档案局《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金山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确保我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
一、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验收范围列入市、区两级政府确立的重点工程、实事工程与技改项目均属档案登记范围。重点登记对象为各级政府财政投资、融资项目,包括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建设项目,政府担保贷款建设项目。对2003年市、区重点实事工程实施补充登记,登记项目由区计委、档案局书面通知。
二、登记验收工作的组织与要求为加强对项目档案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建立由区档案局、计委以及立项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组成的项目档案验收小组,负责对全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进行登记验收工作。
区计委、档案局每年根据列入区政府的重点建设项目,召集各重点项目责任人统一布置对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验收工作,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区档案局办理登记手续,填写《金山区重点建设档案管理登记表》登记备案。
各项目建设单位接到项目立项通知后,必须建立项目档案工作小组,明确由项目技术负责人担任分管领导,并指定工作认真、责任心强、熟悉档案业务的人员具体负责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工作,保证项目档案的齐全和完整,确保重点投资建设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
区档案局负责组织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业务指导与监督。各项目主管部门要监督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做好档案登记、收集、归档工作。
三、归档文件的汇总要求与流向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的,由各分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分包范围内的文件材料,交总包单位汇总、整理,竣工时由总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项目档案资料。建设项目由建设主管单位分别向几个单位发包的,由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所承包工程的档案资料,交建设单位汇总、整理。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建设现场指挥机构管理的,竣工时由指挥机构向建设主管单位提交项目档案资料。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必须真实反映项目实际情况和工程建设过程,图物相符,技术数据可靠,填报内容、签字、盖章手续完备,字迹清楚,图面整洁。竣工图编制要符合国家标准。对达不到标准的,项目档案管理部门和档案人员有权责令返工。
重点项目建设单位一定要确保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档案实行两套制,由建设单位或主管单位保存一套(涉及工程前期管理性文件材料的原件,应保存在档案形成单位),一套报送区城建档案室。
四、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工作重点工程项目档案验收小组由区档案局、计委、城建档案室、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组成。凡属国家、市、区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必须由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小组验收合格后向档案室进行移交。
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的申请办法:在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一个月,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工程管理和工程技术负责人及档案人员进行项目档案自检,写出自检报告,向区档案局提出项目档案验收申请,并填报《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申请表》。
根据《上海市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暂行规定》,验收小组要对建设项目档案进行检查评估,写出验收意见,并按要求填写《档案验收证书》表,一式三份上报区档案局。经审查批准后,发放《档案验收证书》。
五、奖励与处罚本区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到区档案局登记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登记的,由区档案局依法责令限期登记。如因不办理登记手续、管理不善导致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散失、损毁的,或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超过六个月不向有关档案室移交的,由区档案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上海市档案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与经济处罚。
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根据验收小组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由验收小组安排复检。根据《上海市档案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档案经验收通过的,由区档案局发给《金山区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证书》,项目方可竣工验收。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由区档案局通知有关部门暂缓对项目的竣工验收,停止对项目申报优质工程的评审。
对建设项目档案材料收集齐全、整理规范的有关单位及档案人员由区档案局、计委提请区实事、重大项目立功竞赛表彰大会给予表彰奖励。
六、本办法由区档案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