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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横幅广告规范发布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强横幅广告规范发布管理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二00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横幅广告规范发布管理的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横幅广告的发布秩序,优化市容市貌形态建设,促使横幅广告发布管理行为随着城市新一轮建设与发展日趋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零星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结合我区横幅广告发布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禁设横幅广告的区域三横:

    1、环城南路(环城东路-沪杭公路);

    2、南奉公路、南亭公路(莘奉金高速公路-沪杭公路);

    3、解放路(莘奉金高速公路-贝港桥东堍);

    四纵:

    1、环城东路(大亭公路-航南路);

    2、江海路、南桥路(大亭公路-航南路 沪杭路);

    3、人民路(南奉公路-解放路);

    4、环城西路(环城南路-沪杭公路);

    二、实施限设横幅广告的区域1、秀南路(南亭公路-新建路)                   8对
    2、育秀路(江海路-古华路)                    10对
    3、新建路(秀南路-人民路)                     7对
    4、古华路(南奉公路-环城南路)                 7对
    5、解放西路(贝港桥西堍-环城西路)             7对
    6、人民北路1对、人民南路(南奉公路-轿行路)  10对

三、实施横幅阵地设施搬迁说明搬迁立杆具体事务由工商奉贤分局会同区规划局、区市政委办公室按本意见限设区域进行设置落实。

    四、法律责任1、违反《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由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可以责令限期撤除,拒不撤除,情节严重的,可代为撤除,并责令支付代为撤除的费用”。

    2、违反《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违反技术标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地点、设计图、效果图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市容环境管理部门或者市容卫监察组织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1)未经批准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或者悬挂宣传品标语,5处以下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5处以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未按规定批准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并在期满后未及时清除,5处以下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5处以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4、严格遵守《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于活动结束后7天内予以撤除,但经原审批机关一致同意允许保留的除外”。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