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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财政局 国税局 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县(区)财政局,县国税局、地税局、市国税、地税各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法[2004]1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