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马鞍山市财政局 国税局 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

县(区)财政局,县国税局、地税局,市国税、地税各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法[2004]18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