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方法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煤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徐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煤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冀国税函[2004]251号)要求,同意中煤建筑安装工程公司2003年度向其所属企业中煤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六处收取总机构管理费16万元,其中集团公司收取4万元;总公司收取12万元。所属企业在标准以内上缴的管理费可以税前扣除;超过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