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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江区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松江区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试行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松江区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试行意见

    第一条  (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实施机构)

    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由区监察委员会、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及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实施。

    区监察委员会和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区各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设立内部监督机构,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监督管理的对象)

    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应当接受监督管理。

    第四条  (监督管理的原则)

    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原则)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范围内办理,凡是不符合上述规定而设立的事项坚决不纳入实施范围。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施行政许可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做到许可条件、过程、结果公开,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便民原则。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坚持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强化服务,方便基层,方便群众。

    (四)责任原则。实施行政许可应与责任挂钩,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应对有关事项的实施或运作进行监督管理。由于实施行政许可不当或过失,或者由于事后监督不力、管理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因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第六条  (公示制度)

    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应制定实施行政许可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监督、责任追究等事项,公开实施行政许可的操作流程图、投诉部门、投诉信箱和投诉电话。

    第七条  (受理制度)

    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应当建立窗口式统一接待办理制度,确定一个科(室)为主办理,其他科(室)会办,一口受理、内部流转。

    行政许可需要两个以上行政部门分别实施的,应当由一个主办部门统一受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负责答复。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协助主办部门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反馈意见。目前尚无条件的,应当逐步过渡到位。

    第八条  (档案管理制度)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实施行政许可的档案管理制度,在实施许可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应当全部存档。

    第九条  (行政许可责任的确定)

    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的行政主要领导为本单位行政许可制度建设、规范运作的总负责人;行政分管领导为分管负责人;内设科(室)负责人为职能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行政许可事务的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十条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认定)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按下列原则认定:

    (一)行政许可过错责任由过错行为人承担。两人以上共同导致过错的,按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二)故意导致办理过错或多次办理错误的,应当从重追究。主动纠正过错,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追究。

    (三)分管负责人、职能机构负责人对直接责任人的过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应当纠正而没有纠正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同时追究分管负责人、职能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四)分管负责人改变职能机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正确意见而导致过错的,追究分管负责人的责任;职能机构负责人改变直接责任人的正确意见而导致过错的,追究职能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五)集体讨论研究的行政许可事项发生过错,按照在集体讨论中所起作用追究责任;个人在集体讨论会上提出反对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不负责任。

    (六)指令、干预导致错误的,追究指令、干预者的责任。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的形式)

    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形式主要有:

    (一)听取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的汇报;

    (二)检查行政许可有关文件;

    (三)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实施过程;

    (四)检查事后监管措施落实情况;

    (五)接受投诉、举报;

    (六)向申请人了解有关情况;

    (七)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

    第十二条  (监督的实施)

    接受监督的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对行政许可监督工作应当予以配合,根据监督人员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不得提供虚假材料,隐瞒、谎报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监督、调查。行政许可监督人员对监督情况应当作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的依据)

    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处理,国家有规定的,从国家规定;国家未作规定但本市有规定的,从本市规定;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应严格按照本意见及《松江区行政效能监察暂行规定》[沪松府文字(1998)第7号]、《松江区公务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沪松府办字(2001)第44号]、《松江区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沪松府(2003)288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监督人员的违法追究)

    行政审批监督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违法监督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五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