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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的决定

    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5月29日审议决定废止,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5月29日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