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松江区斜塘取水口饮用水源保护规定》已经2004年5月11日第35次区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松江区斜塘取水口饮用水源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斜塘取水口良好的水体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及《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松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斜塘取水口饮用水源重点保护范围(以下简称重点保护范围)为:取水口上下游各1000米的水域和两岸纵深各500米的陆域。
第三条 松江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对斜塘取水口饮用水源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规划、市政、港监、水务、农业、卫生、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各有关镇、园区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重点保护范围内原已形成的水污染,防止新的水污染,并配合区环保部门做好宣传工作,共同保护好水源。
第四条 重点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对水体有污染的建设项目;
(二)设立畜牧场,建造堆场、货运和作业码头;
(三)装载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停靠和排污;
(四)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人畜粪便、生活垃圾和其它废弃物; (五)滥用化肥,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六)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重点保护范围内废水排放标准严格按照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的排放标准执行;对未达标而擅自排放者,责令单位责任人完善污水治理设施,并按规定征收排污费,必要时进行限期治理和停产整顿。
第六条 加强取水口水质安全检查,各相关部门应对取水口水体污染突发事件、事故做好应急预案,确保取水口水质的安全。
第七条 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由区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对责任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主管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由松江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1997年8月8日原松江县政府发布的《松江自来水厂斜塘取水口饮用水源保护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