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区人民政府同意《松江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松江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从业单位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区安全生产监察局或企业所在地的镇、街道、园区安全监管部门举报。
第三条 举报范围:
(一)未经批准或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项目未经审查批准或验收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日用化学品的;
(六)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等单位的生产装置、安全设施隐患严重,可能危及操作人员或居民生命安全的;
(七)隐瞒或者未按规定上报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第四条 区安全生产监察局设立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举报电话/传真:37735448(周一至周五8∶30-17∶30时);电子邮件地址信函地址:松江区园中路1号,邮编:201620.第五条 区安全生产监察局接到举报后,3日内组织核查处理;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举报者。
第六条 区安全生产监察局负责调查处理本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违法行为;涉及区域外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违法行为,由区安全生产监察局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七条 根据举报的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对举报者给予奖励。奖励等级分为:
(一)举报一般违法行为,奖励50-200元;
(二)举报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奖励200-500元;
(三)举报重大违法行为,奖励500-1000元。
第八条 同一案件有两人或两人以上举报的,原则上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对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的,原则上奖金额不超过单项奖励金额的上限。
举报者接到奖励通知后,须在2个月内领取,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举报内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所在区域地址、违法的基本事实、目前现状及已经或将要产生的危害;
(二)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以备查询和核查处理情况的回复等。
第十条 为保护举报人,受理举报的单位及人员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及举报情况。
擅自泄露举报人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承担由此而发生的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安全生产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