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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与劳动者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与劳动者工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102号)精神,为切实解决、有效预防和制止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劳动者工资问题,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参建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劳动者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各级建设、劳动保障、计划、财政、规划、房管、工商等部门及建筑市场参建各方,都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与劳动者工资问题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问题作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业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清理和妥善解决好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劳动者工资问题。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重点突出、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市场监管和企业经营管理机制,切实预防和遏制新的拖欠现象发生。

    二、突出重点,严格项目审批制度,从源头控制新的拖欠工程款现象的发生。所有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建设单位(业主)必须提供该工程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和当年投资的资信证明文件。凡资料不全或资金来源总额低于工程预算总额80%的,不许报建和开工建设。

    当前应重点解决好房地产企业和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问题。对于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原则上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项目资本金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或资金来源没有落实的项目,计划等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对政府投资和按程序应由计划部门审批的项目,各地要根据财政收入状况,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确定负债建设规模,建立有效的偿债机制,严禁通过垫资承包、拖欠工程款等方式转嫁建设资金的不足。禁止各地盲目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建设单位(业主)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将年度建安工作量用款的25%作为工程备料预付款,划入建筑业企业的银行帐户;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提交工程备料预付款的有关证明,以及建筑业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入帐书面证明。对未执行上述规定和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三、依法签订和履行工程承发包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支付工程款项。建设单位(业主)、建筑业企业应严格按照《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承发包合同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工商、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承发包合同的日常监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条款,要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查处。

    建设单位(业主)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工程款。发包单位不能按期结算工程款,且后续资金不能到位的,建筑业企业可根据合同约定暂停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建设单位(业主)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建立房地产企业和有关投资人的信用记录,对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企业和投资人,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将其违规情况及时提供给有关部门,并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在资质年检时给予降级或注销其资质证书。

    四、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认真清查和治理拖欠现象。对已完工但未按照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的建设单位,计划部门不得批准其新建项目立项,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对不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的竣工工程,应属于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同意建设单位(业主)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同时应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对房地产企业已完成开发建设项目、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房管等部门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计划,并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情节严重的注销资质证书。

    对政府投资工程,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严格工程投资审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凡存在拖欠工程款与劳动者工资的政府投资工程,必须制定明确的还款计划,限期三年内解决。凡未能解决的,除极其特殊的项目外,一律不批准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五、积极推行风险管理制度,增强企业工程风险防范能力。从今年起,对全市范围内单项工程概算价格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提倡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特别是对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要全面实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凡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由担保人代其支付,但担保人可依法要求房地产企业提供反担保。对于未提供担保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报建和颁发施工许可证。

    六、建立劳动保障工资支付信誉保证金制度,坚决制止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和克扣劳动者工资。对拖欠和克扣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及时补发;不能及时补发的,要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补发。凡因拖欠劳动者工资而引发劳动者集体上访或造成其他社会影响,并不能积极妥善处理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是建设单位(业主)造成的,应暂停其新建项目的发包资格;是建筑业企业责任的,应暂停其参加新建项目的投标资格,并责令限期改正。凡未妥善解决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在资质年检和工商部门年检中不予通过。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企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凡新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关于在建筑企业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知》(襄劳社[2003]66号)规定,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办理相关保证金数额核准缴纳手续。保证金从建设单位应付工程款中列支,划入劳动保障工资支付信誉保证金专户,由劳动保障部门监控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凭缴款通知单和交费凭证为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凡没有按规定办理、缴纳劳动保障工资支付信誉保证金的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合格手续。在建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组织专班进行清理,并按有关规定补交劳动保障工资支付信誉保证金。

    七、加强建筑业劳动用工管理。建筑业企业必须按照规定规范运行。今后建筑业企业分包工程和使用建筑劳动力,均应使用有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禁止无资质的企业和包工头承接工程或分包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施工企业劳务用工的管理,对于使用无资质的劳务企业和无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施工企业要从严处罚。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建筑业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受理并处理因劳动合同纠纷、工资分配、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权益而引起的争议。对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和威胁手段签订劳动合同、不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要依法给予处罚。对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要责令其进行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处理。

    八、明确职责,加强领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地区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的具体工作部门,负责处理拖欠工程款的组织、协调、联络和监督检查工作,受理企业的举报,并依法对拖欠工程款的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预防和制止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具体工作部门,负责处理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受理劳动者的举报,并依法对拖欠工资的有关企业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各级建设、劳动保障、计划、财政、规划、房管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强信息沟通,严格各个环节的审查把关,严防新的拖欠现象发生。凡由于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新拖欠工程款与劳动者工资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