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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一月七日

    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制定本预案。

    一、基本原则

    (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对各类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分析、预测,并有针对性地制定应急处理预案,采取预防措施,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处理突发事件应在各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实施分级控制、分级管理,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和响应。

    (三)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政府及部门应及时作出反应,迅速采取措施。

    (四)依靠科学,加强合作。要依靠科学处理突发事件。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并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二、突发事件的分级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事件划分为三级:一般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和特大突发事件。

    (一)一般突发事件。指在局部地区发生,尚未引起大范围扩散或传播,还没有达到规定的重大突发事件标准的突发事件。

    1、在边远、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局部地区发生鼠间鼠疫流行,或肺炭疽流行范围局限在一个乡(镇)以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3例。

    2、周边省(区、市)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我省境内无病例报告;或者发生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但无续发病例发生。

    3、霍乱病例在一个县(市)1周内发病5-10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市),发病30例以下;或设区市市区内发生疫情。

    4、乙类、丙类传染病在一个县(市、区)1周内发病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区)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5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在学校地区性或省级以上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事件。

    7、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心因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戈瑞且受危害人数10人以下,或个人全身受照剂量≥0.5戈瑞的受照人员剂量之和≥20戈瑞的放射性突发事件。

    9、一次性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并出现死亡病例。

    10、其他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危害的一般性突发事件。

    (二)重大突发事件。指在较大范围内发生,出现疫情扩散,尚未达到规定的特大突发事件标准的突发事件。

    1、在县级市或交通便利、人口稠密地区发生鼠间鼠疫流行,或发生首例人间鼠疫病例,疫情有扩大蔓延的趋势;或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乡(镇),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3例以上。

    2、局部地区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继发病例,疫情局限在一个设区市范围内。

    3、霍乱在一个设区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1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设区市,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

    4、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区)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扩散到该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6、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发生一般性食物中毒事件,但引起中毒食品的扩散未得到控制,中毒或死亡人数不断增加。

    8、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戈瑞且受危害人数10人以上,或个人全身受照剂量≥0.5戈瑞的受照人员剂量之和≥40戈瑞的放射性突发事件。

    9、一次性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者死亡10人以上。

    10、丢失放射性物质,其放射性活度(Bp)密封型≥4×106,非密封型≥4×105.

    11、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种、毒种丢失。

    12、省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三)特大突发事件。指影响大、波及范围广、涉及人数多、出现大量病人或多例死亡、危害严重的突发事件。

    1、首例人间鼠疫病例确诊后,两个鼠疫潜伏期内连续出现病例2例以上,或肺鼠疫流行,并有进一步扩散蔓延的趋势。肺炭疽在设区市市区发生;或在人口稀少和交通不便地区的一个县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5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的县。

    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设区市,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3、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新发传染病,同时波及多个设区市并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4、重大生物和化学污染、放射事故,出现大量人员伤亡,扩散范围波及2个以上设区市。

    5、省政府认定的其他特大突发事件。

    三、突发事件的报告与评估

    (一)突发事件的报告。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突发事件报告规范,按国家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报告。

    1、突发事件的责任报告人包括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有关单位。

    2、突发事件的报告时限和程序。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各级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级政府报告。省政府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突发事件的评估与确认。

    1、突发事件的评估。突发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根据突发事件类别、性质、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等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初步判定突发事件的级别。

    2、突发事件的确认。省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突发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到现场调查核实,会同突发事件发生地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判定,提出应急处理方案,根据省突发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确认的突发事件级别,经审核后向省政府提出预警建议,由省政府批准启动预警。未被确认为突发事件的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由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三)突发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1、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或者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2、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驻冀军队、武警部队以及毗邻和可能波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突发事件的情况。

    3、省卫生行政部门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授权向社会及时、准确、全面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

    四、突发事件的预警与应急响应

    (一)预警启动。突发事件实行三级预警制度。一般突发事件启动黄色预警;重大突发事件启动橙色预警;特大突发事件启动红色预警。根据不同级别的预警,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预警启动的级别和应急响应的范围由省突发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根据发生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等进行科学分析、判定,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议并经省政府批准。

    (二)应急响应。根据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1、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1)设区市及以下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设区市及以下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救治、传染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隔离、采集环境生物样品、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2)设区市及以下政府应急响应。设区市及以下政府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调查报告和应急处理方案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相关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3)省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省卫生行政部门及时组织突发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对突发事件进行确认,指导督促当地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及时调集应急物资和设备。同时,向省政府建议,使各有关区域和部门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准备工作。

    2、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1)省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省卫生行政部门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相关技术人员到达突发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传染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隔离、人员疏散等控制措施,同时分析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2)省政府应急响应。省政府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组织有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紧急调停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3)设区市及以下政府应急响应。突发事件发生地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未发生突发事件地的各级政府,在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做好支援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事件在本辖区内发生,必要时处于应急准备状态。

    (4)设区市及以下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设区市以下卫生行政部门应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相关技术人员到达突发事件现场,进行采样和监测,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实施医疗救治、传染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和人员疏散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完成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3、特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1)省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各方面工作,及时派出专业技术人员赴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组织落实医疗救治和各项预防控制等措施;配合上级专业机构对不明原因的突发事件开展病因查找、病人诊断、治疗等工作;检查督导基层组织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及时调整和整合卫生资源。

    (2)省政府应急响应。省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全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市、县(市、区)政府调集社会力量,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3)设区市及以下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在上级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五、组织指挥与部门职责

    (一)应急处理指挥体系。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其性质、类别及严重程度,省政府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政府领导担任总指挥,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对突发事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调动社会力量和各种资源,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指挥部应急办公室(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设在省卫生厅,负责全省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组织突发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开展评估,提出预警建议和应急处理措施,为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各市、县(市、区)政府成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辖区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决策和现场指挥,组织应急救援,制定控制措施;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事件调查处置、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等工作;督促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并监督执行;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理准备工作。必要时,组织重点防范单位进行应急演练。

    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突发事件后,立即向指挥部汇报,并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应急预案的启动准备和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保障整个应急处理工作有序进行,并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信息。

    (二)部门职责。

    1、发展改革部门  把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

    2、财政部门  保证疾病监测、疾病控制工作经费和非正常储备药械专项经费,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设备、器材、药品等费用。

    3、教育部门  加强校内突发事件防范工作,落实校内突发事件应急控制措施,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及自我防护工作。

    4、公安、安全、司法部门  做好法制宣传,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

    5、工商部门  加强对市场经营秩序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6、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组织开展突发事件预警期间的药械市场治理整顿,打击制售假劣药械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及时开辟防治突发事件急需药品、医疗器械申报审批的绿色通道,保证市场供应。

    7、物价部门  保持物价稳定,维护市场秩序。8、科技管理行政部门  根据突发事件需要,及时组织科技力量协作攻关,支持对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临床治疗、实验室检验等各项科学研究。

    9、新闻宣传部门  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科学知识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消除群众的恐慌心理,营造有利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舆论氛围。

    10、民政部门  做好突发事件期间的社会捐赠资金、物品的接收,负责赈灾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发放及管理工作,对困难群体实行社会救助。督促殡仪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传染病患者遗体的运送和火化工作。

    11、民航、铁路、交通部门  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优先安排疫区紧缺物资的运送和人员疏散,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

    12、农、林部门  组织做好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家畜家禽及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13、检验检疫部门  组织做好出入境卫生检验、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的传入和传出;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检验动态和信息,负责用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和管理。

    14、商务部门  配合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负责做好流通环节物资(不含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备和供应工作。组织做好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

    15、旅游部门  组织做好旅游团组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

    16、爱卫会、环卫部门  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环境保护工作,清除垃圾污物,开展除“四害”活动。

    17、通讯管理部门  保障突发事件期间通讯联络畅通,加强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控制工作。

    18、监察部门  负责调查处理突发事件期间的违规违纪、失职渎职事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9、其他有关部门  根据突发事件处理的需要,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紧急物资的进口、救济物资发放、接受或分配捐赠、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法规的制定以及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六、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并确定专人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准备、预警、预报的各项协调管理工作等。

    (二)技术保障。

    1、突发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省卫生厅负责建立突发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专家评估委员会由预防医学、临床医学、检验社会学、经济、行政管理等各方面、多学科的专家组成。其职责是:了解掌握国内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知识和信息,提供咨询服务;综合评估突发事件,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实施预案的建议;指导、调整和评估应急处理措施;参与突发事件的总结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2、应急医疗卫生队伍。省、市、县(市、区)分别建立一支由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三部分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常备的机动队伍。随时能够处置突发事件,参与和指导基层医疗卫生等机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检测检验、突发事件的分析、评估和上报;(2)协助和指导突发事件现场救援、转运和后续治疗;(3)督导各项现场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4)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业务培训和咨询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常备队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门的培训和演练。

    3、培训和演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完善考核制度,组织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必要演练。

    4、常规监测。充分发挥五级监测报告网络的作用,强化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相关疾病监测,规范对突发事件相关疾病的报告管理,提高监测的准确性、敏感性。

    5、医疗救治网络。按因地制宜、平战结合、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医疗救治网络,由指定的急救机构(包括院前急救机构和院内急救机构)、综合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或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后备医院及职业病防治机构组成,实现横向、纵向信息链接。

    6、信息系统。建立适合我省需求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决策支持与指挥调度的技术平台,承担全省突发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应急响应等工作。

    7、科研和交流。积极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能力、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疫苗和应急响应装备等,尤其是开展新发、罕见传染病快速诊断方法、诊断试剂以及相关的疫苗研究,做到技术上有所储备。同时,开展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我省应对突发事件的整体水平。

    (三)后勤保障。

    1、物资储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计划,建立处理突发事件的日常和战时两级物资储备。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快速检验检测试剂以及传染源隔离、卫生防护用品等。

    2、经费保障。各级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应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及其日常运转,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费用等。捐助资金由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掌握,集中安排使用。省级财政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给予适当支持。

    (四)社会宣传。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事件。

    七、各类技术方案的制定

    各地和有关部门应依照本预案,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性质、范围等,制定具体的技术方案或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