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已于2003年12月20日经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通过,现予下发。请各会员认真遵守协会章程,充分行使权利,切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行业声誉,为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组成的山东地区的社会团体,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地方组织。
第三条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本会遵照法律、法规为本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事务所)服务,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监督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事务所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进行行业自律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山东省财政厅的监督、指导,依法接受山东省民政厅的行政管理。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本会的基本职责是依法对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事务所进行管理,反映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事务所的愿望和要求,在政府部门与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事务所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六条 本协会的具体职责是:
1.负责办理山东省辖区内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事宜,对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任职资格进行年度检查;
2.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
3.组织贯彻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各项管理制度,执业准则、规则,并组织开展对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的监督、检查;
4.组织全省会员开展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相关知识的培训;
5.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山东地区的各项考务工作;
6.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指导和推动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业务的开展;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7.开展与国内、国际同行业之间的交流活动,学习和借鉴先进的经验和方法;
8.支持会员依法履行职责,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9.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家机关及中注协委托或授权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名誉会员。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加入协会成为本会个人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均为本会团体会员,会员入会需履行申请和登记手续。相关行业的知名人士,经有关方面推荐,由理事会批准,可以聘请为本会名誉会员。
第八条 凡参加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者,或依照原规定经考核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其中在事务所工作并取得执业证书的为执业会员,其它为非执业会员,执业会员不再执业时,可转为非执业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
3.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
4.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5.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6.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7.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
8.申请退出本会。
第十条 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3.遵守本会纪律;
4.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5.按期交纳会费;
6.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专业学习任务;
7.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十一条 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的,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触犯国家法律,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有关会员管理办法,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拟定,经理事会批准执行。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产生本会理事;
3.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及有关决议;
4.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5.审议、批准本会的会费收支报告;
6.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本会理事会。每届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六条 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1.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2.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3.选举产生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
4.选举本会领导成员;
5.推选或聘请本会常设办事机构领导成员;
6.增补或更换本会理事;
7.审议本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
8.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及年度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9.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聘请名誉会长、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相同。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第十九条 会长代表本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并监督、检查其决议的贯彻执行。
第六章 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推选或聘请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报政府主管行政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经理事会审议后,报政府主管行政机关批准。
第七章 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在理事会领导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及其职责,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秘书长提出方案、建议,经理事会批准。
第八章 经费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1.政府事业拨款;
2.会费收入;
3.社会资助;
4.举办各种事业活动的收入;
5.其他收入。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英文名称为THE SHANGDONG PROVINCIAL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缩写为:SICPA.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终止由常务理事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址设在济南。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