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3〕3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三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