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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津南区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水利局拟定的《津南区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八日

    津南区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工程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畜饮水工程(以下简称饮水工程) 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为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建设的供水工程、供水站、农村集中供水工程。

    第三条  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饮水工程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施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区水利局)负责统一管理,有关部门及镇、村积极配合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工作。

    第五条  水资源使用应当贯彻依法管理、有偿使用、厉行节约、安全保障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六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饮水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组织制定饮水工程管理的政策方针,对饮水工程管理和经营进行指导。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区饮水工程规划,报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建设的饮水工程必须符合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饮水工程规划。饮水工程的建设管理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供水受益人口 2000 人以上集中供水的饮水工程,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供水受益人口 2000 人(含 2000 人)以下的饮水工程,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  建设饮水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并依照规定取水。

    饮水工程供水应当首先保证农村人畜饮水需要。当农村人畜饮水需要不能满足时,不得扩大供水的用水类别。

    需要变更取水用途的,需经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论证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三章  产权管理

    第九条  饮水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所有权。

    国家投资或国家参与投资建设的饮水工程,其国家投资部分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国家行使所有权。区投资部分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所有权;镇村投资部分由镇水利站行使所有权。

    农村人畜饮水解困工程(以下简称饮水解团工程) 所有权,按照市、区、镇村自筹资金各占的投资比例划分确定。市、区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所有权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代国家行使。

    第十条  饮水工程所有权可以依法有偿出让。出让国家投资或国家参与投资建设的饮水工程所有权,应当经代国家行使所有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将出让结果向批准部门备案;出让其它饮水工程所有权,应当将出让结果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饮水工程可以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采取承包、租赁等形式有偿转让经营权,并由原工程所有权人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饮水解困工程供水用途发生改变时,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使用年限折算收回原国家投资或继续享有工程投资者权益。

    第十三条  饮水工程所有权人应当依法确定饮水工程经营者,并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饮水工程经营者应当制定供水时间、水质检测。水压监测、工程养护和维修、工作人员健康管理等保障安全供水的规章制度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饮水工程的经营者,因经营权到期或其它原因不再继续经营饮水工程的,必须在到期或中止经营行为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工程所有权人,告知是否继续经营或中止经营的时间和原因。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赔偿责任。

    新的经营者确立前,饮水工程所有权人应当保证安全供水。

    第十五条  饮水工程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布的供水时间供水。

    因工程施工或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第十六条  饮水工程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饮水工程水源的保护,定期进行水源水质检测。

    第四章  水费征收管理

    第十七条  饮水工程供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

    饮水工程用水人应当向饮水工程经营者领取用水证,取得用水权。按用水量缴纳水费。用水证应当载有明确经营者和用水人双方权利、义务的供水协议并登记用水人历次用水量。用水证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监制。

    实现供水到户的饮水工程应当按户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安装位置应当便于查验;未实现供水到户的饮水工程应当设立方便用水单位和个人取水的固定供水点,供水终端安装计量设施。

    饮水工程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供水价格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的,饮水工程经营者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对其加收滞纳金直至采取停止供水等措施。

    第十八条  饮水解困工程的水费收入应当主要用于工程的更新、维修、运行和管理。

    第十九条  饮水工程供水指导价格,由区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经营者在指导价格范围内确定供水价格,并报区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饮水工程的供水指导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依据供水用途分类制定,其构成为: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

    对已安装水表的村民生活用水实行计量收费,每立方米按不超过 2.30 元计收;

    对未安装水表的村民生活用水实行容量水价,每人每月按不超过 3.50 元计收;

    村企业、商业、交通用水,每立方米按 3.50 元计收;

    餐饮、冷饮、洗浴、理发、建筑及水产品销售用水,每立方米按 4.50 元计收;

    养殖专业户用水,每立方米按 2.30 元计收。

    饮水工程的经营收入应当减免营业税。饮水工程的供水价格中应当包括水资源费。

    第二十一条  饮水工程应当提取折旧费。

    饮水工程根据财政部"关于颁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暂行)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暂行)的通知"([94]财农自第397号)中有关规定计提折旧。原有饮水工程可以经过资产评估部门评估后,按上述规定计提折旧。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饮水工程的更新建设,对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饮水工程供水单位,建立饮水工程良性运行保障基金,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专户储存,专项核算,用于饮水工程的更新建设及管理。使用该基金时需经工程所有权人同意。

    饮水工程良性运行保障基金包括:饮水解困工程所计提的相当于工程折旧额的工程保障金及供水管网建设费;对国家参与投资建设的饮水工程,按照国家享有的所有权份额计提的相当于工程折旧额的工程保障金、供水管网建设费、实行饮水工程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收入和出让饮水工程所有权所得资金。

    使用该专项资金建设饮水工程的工程实施方案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参与投资建设的饮水工程(饮水解因工程除外) ,其国家投资由代国家行使所有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正常使用年限内负责收回。回收资金可以在工程水费收入中提取并专项用于饮水工程的建设及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对在饮水工程督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与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于造成饮水工程水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其负责彻底治理水源地污染,恢复水源地原状,并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人畜饮水解困工程是指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计委市水利局关于解决我市农村人畜饮水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02]13号) 实施的农村人畜饮水工程。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暂行)由区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00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津南区水利局

    二00三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