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全区“金财工程”建设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系统平台、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组织实施”的“五统一”原则。
第六条 各盟市要在《内蒙古自治区“金财工程”网络系统建设方案》的总体规划及要求下,制定本地区“金财工程”网络系统建设方案,并报自治区“金财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对于不符合全区统一规划、标准及要求的建设方案,自治区不予审批,也不予资金或设备的支持。各盟市“金财工程”网络系统建设方案的具体申报程序和申报内容,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七条 全区各级财政部门“金财工程”网络系统建设经费原则上由各地自行负担,自治区对盟市的支持主要体现在少数重要核心设备和主体软件上。对确有困难的盟市,自治区财政通过规范办法给予适当补助。各盟市系统建成后的运行维护费用由盟市财政负担,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组织“金财工程”专家咨询组对网络建设中的主体设备和软件系统进行统一选型,主要包括中心交换机、路由器、中小型机、网络操作系统、网管软件、备份及灾难恢复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以及部门预算编制、国库集中收付等应用软件系统。自治区财政厅确定盟市“金财工程”网络系统设备配置档次方案,各盟市要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的统一选型配置网络设备及相关软件系统。自治区财政厅对统一选型的软硬件设备组织相关的技术培训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 全区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政信息网络管理机构,并配备基本的技术力量。要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和财政财务人员的培训,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负责自治区本级及盟市一级的培训,盟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盟市以下的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全区“金财工程”网络系统建设工作要建立检查验收制度,自治区财政厅“金财工程”工作机构组织督查组,指导、督促盟市财政部门的网络系统建设工作,并参与组织各盟市财政部门网络系统建设有关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