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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征收排污费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征收排污费暂行实施办法》的议案,决定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征收排污费暂行实施办法》。

    本决定自2003年7月19日起生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7月18日

    相关资料:

    关于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征收排污费暂行实施办法》议案的审议结果的报告(2003)

    关于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征收排污费暂行实施办法》议案的审查意见的报告(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