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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地)、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民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原国家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盲人保健按摩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及就业工作的通知》([1997]残联教字第12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0]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文件精神,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区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的管理工作,促进盲人保健按摩事业的健康发展,满足社会对保健按摩的需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规定》。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