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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2003年企业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通知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工资分配机制,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充分发挥工资激励作用,今年将继续扩大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企业的范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及条件

    国有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制后,具备多元投资主体并由国有资产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有企业,保持两年以上持续、稳定经营业绩并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均可申请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

    二、企业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后,可以按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成本中列支,不得出现工资结余。对当年发生的工资结余,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本企业适用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三、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后,要建立符合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的工资制度;积极探索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形式和办法;加强人工成本管理和工资分配的各项基础管理工作。

    四、企业工资水平的增长要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情况下进行。

    五、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增长幅度超过我市企业工资指导线预警线的,要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六、申报程序

    1.市属企业:企业填报《2003年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申报表》,经主管局(总公司)同意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批。

    2.区属企业:企业填报《2003年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申报表》,经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同意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批。

    七、报送材料

    1.《2003年企业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申报表》一式5份;

    2.本企业2002年《地方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表》(劳基综年13表);

    3.本企业《公司章程》(初次申报的企业);

    4.《2003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封面(分户填报封面)。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00三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