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1号)转发给你们,请及时贯彻落实。对于在文件执行过程中以及在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发现的其他问题,请各单位尽快上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略)
二00三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