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司法局:
多年来,全市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保障首都经济发展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随着形势的发展,日益复杂的工作内容对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的标准和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认真开展人民调解组织整顿建设工作,建设一支组织健全、制度落实、工作得力、管理规范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为此决定,从现在起至九月底,紧密结合居(社区)、村委会换届选举,集中力量、统一标准,对全市人民调解组织进行全面整顿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整顿和建立人民调解组织的任务和重点
整顿的调解组织是居(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的调解组织是街道(地区、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开展此项工作:
1、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是人民调解工作得以巩固发展的组织基础和前提条件。居(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整顿建设工作要同居(社区)、村委会换届选举相结合,按照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要求进行。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基层单位、群团组织及企事业单位开展整顿建设工作。重点对软弱涣散和半瘫痪的调解组织进行整顿,调弱配强,充实提高,并加强标准化调委会建设。通过整顿建设,进一步巩固完善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调解员和信息员四级调解组织网络。街道(地区、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立要严格按照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进行,不得将司法调解中心、街乡调解小组翻牌变成街道(地区、乡、镇)调解委员会。街道(地区、乡、镇)调委会人员组成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选聘,尽可能地吸收一些公、检、法、司的退休人员和热心调解工作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组建一支高素质的调解队伍。
2、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队伍建设对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人民调解组织按照规定配备和调整人民调解员,按照业务等级评定标准,对人民调解员进行评级,建立调解人员的管理档案,由区县局和司法所对调解人员档案实行计算机管理。其中一级人民调解员须报市局基层处统一备案管理。组织开展多种形式培训工作,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意识及法律知识水平。大力开展对先进人民调解组织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的表彰活动,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3、加强人民调解业务建设。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调解组织认真贯彻人民调解工作方针,紧紧围绕首都的中心工作,及时提出调解工作的重点,帮助调解人员掌握民间纠纷发生、发展的规律,总结和提炼人民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监督人民调解员严格遵守人民调解的工作原则和工作纪律,确保公正、依法调解;向广大人民调解员传授法律、文化等有关方面知识和调解工作技巧,进一步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制定符合当前和本地实际的工作计划和任务目标;健全纠纷接待、登记例会、业务学习等各项制度。根据人民调解发展的新形势,不断探索建立适应形势发展的人民调解工作新机制。
4、加强人民调解硬件建设。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争取多方支持,保障必要的办公条件,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固定调解场所,为调解人员和纠纷当事人创造温馨和谐、整洁干净的办公和调解场所。
二、整顿建设调解组织的步骤和目标
居(社区)、村调解组织的整顿工作可分为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制定计划阶段。由区县局根据市局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报市局备案;第二阶段为实施阶段。结合居(社区)、村委会换届,同步进行,建好人民调解组织,配齐配强人民调解员,重点做好调解主任的选聘;第三阶段为检查验收阶段。由各区县局进行自查和总结,并将整顿后的情况上报市局。
街道(地区、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立,有条件的可于今年上半年一次建齐;条件不成熟或准备工作不充分的,可于今年上半年先行试点,于今年九月底前完成全部任务。
经过整顿建设的调解组织应实现机构健全并有效运转、人员配齐并较好地发挥作用,实现人民调解组织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场所、鲜明的标识、统一的印章、规范的管理。经过努力,使全市的调解组织实现本文件中三个附件的工作标准和要求。
三、整顿建设工作的总结和验收各区县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对这项工作不但要有布置,还要有检查和验收。市局拟在适当时间开展全市性检查和验收工作。各区县在开展整顿建设工作的同时,要注意培养和树立规范化的调委会典型,对不合格的调委会要限期整顿。市局根据区县培养的典型,确定市级的先进调委会。
附件:
一、关于人民调解工作实行“六统一”的规定(试行)(略)
二、关于人民调解员管理的规定(试行)(略)
三、关于人民调解员业务等级评定的规定(试行)(略)
北京市司法局
二00三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