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制定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根据市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我市企业实际,现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凡市属国有大中型企业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 改制兴办的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分流安置本企业(含主体企业内所属的其它法人单位)富余人员均可按本规定执行。
“三类资产”即:(1)非主业资产指企业需要分离的辅业资产、后勤服务单位的资产以及与主业关联度不大的其他资产;(2)闲置资产指闲置一年以上的企业资产;(3)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指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一定获利能力,并用于抵偿职工安置等费用部分的资产。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以下简称改制企业)安置的富余人员,是指原企业和原主体企业息工、失业人员。
二、享受扶持政策的条件1、利用原企业的“三类资产”;
2、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富余人员和政策性安置破产企业分流人员合计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重新签订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2002年10月1日以后实行的改制企业,经有关部门共同认定后,凡符合条件的,自2003年开始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三、有关扶持政策对符合以上条件的改制企业,给予政策扶持:
1、改制企业占用的主体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按照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的规定, 经市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办理转让手续;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按照《划拨土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核定,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2、改制企业有偿使用土地的,允许将土地出让收益统筹支付企业内部的改制成本,包括支付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支付改制成本后,土地受让金剩余部分按现行有关规定处理。
3、改制企业经申请、认定、审核、批准,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并减免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4、改制企业承担社会职能的非经营性资产,可以采取独立经营、整体出售、租赁经营、无偿移交等方式处置。
四、有关程序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工作程序:①改制企业制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②以上方案须召开职代会通过,报市总工会审核确认;③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④将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分别报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预审。其中,市经贸委负责辅业改制及产权主体多元化的认定;市财政局负责“三类资产”的认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富余人员、失业人员和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安置比例的认定;⑤市经贸委牵头召开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工商、税务、金融、劳动、国土、开发办和总工会等部门联席会议,并行文批复;⑥企业持批复文件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持有关材料到工商部门按大工商发[2002]59号文件申请登记;⑦企业持相关批复文件和认定材料到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免税政策。
国有资产处置程序,按大政发[2002]48号文件执行。
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方案,具体分工如下:市属工业系统由市经贸委负责审批;市属商贸系统由市商业局负责审批;市属建设系统由市建委负责审批;市属交通口岸系统由市交通口岸局负责审批;市属其他系统由市体改办负责审批。
富余人员和政策性安置破产企业分流人员安置认定工作三年内实行年检制,在每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进行认定,并重新出具认定材料。
各部门在接到企业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
五、债权债务关系1、原主体企业要做好改制企业的债权债务清理工作,进行必要的债务审计,落实债权债务人。防止利用改制之机逃废银行或其他债权人的债务。
2、改制企业原为独立法人的,要继续承担和落实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从原主体企业分立重组的改制企业,按商定的比例承担债务,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3、改制企业对所欠原主体企业的债务,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按期偿还;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妥善处理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问题。
4、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应通知债权银行,要听取债权银行对改制方案的意见并征得债权银行同意;原企业主辅分离商定承担债务比例,应与债权银行协商。
六、其它事项1、企业的改制、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未经审议通过,不得实施企业改制分流工作。
2、改制企业要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
3、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对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的企业中党、工、团等组织关系、职工的各项保险关系以及职工的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移交接收工作。
4、中省直企业的分流改制申报程序,按照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5、对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的不正当行为,一经查实,取消政策优惠、补缴各种税费,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区(市)县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比照本意见执行。
7、本意见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
8、本意见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大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大 连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大 连 市 财 政 局
二○○三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