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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