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江苏>正文页

关于重申机关事业单位夏季清凉饮料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2013-06-09 08:19:17文章来源:华夏会计网

近日,我局不断收到来信来电,询问夏季清凉饮料费的标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已实施规范津补贴单位的工作人员夏季清凉饮料费已经纳入津补贴总额以内,不再另行发放。

  

2.未实施规范津补贴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清凉饮料费,仍按无锡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夏季清凉饮料费标准的通知》(锡财行[2004]19号)执行。

 

联系我们 | 欢迎合作 | 招聘信息